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表現方式因承攬合同種類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如因房屋裝修而發生的質量問題主要是裝修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為確定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有瑕疵,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驗收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同時,承攬人交付的定作物或者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數量也應符合合同的要求。
(2)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請求應於規定的期間內提出。即是說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隻是在一定的時期內存在。因為工作成果的質量異議,如果因為時間過長,會使定作人與承攬人的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對承攬人來講不是很公平,而且因年代之遠,瑕疵產生的原因也難以確定,因而,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在一定的期間存續,而不能無限期地存在。
對於擔保責任的存續期間,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均有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638條規定:定作人對排除工作瑕疵的請求權以及定作人因瑕疵而享有的解約、減酬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對土地上的工作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對建築工程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並且還規定,時效期限可以通過合同加以延長。
我國《合同法》對承攬人的擔保責任期間未作出專門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學的一般原理,定作人請求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請求應當在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承攬人可不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瑕疵擔保責任的種類
根據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瑕疵性質的不同,合同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的種類也有所不同,《合同法》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承擔以下瑕疵擔保責任:
(1)修理。工作成果有輕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進行修整、修補,使工作成果符合質量標準。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除去完成的工作成果瑕疵。這是在承攬合同多種擔保責任中首先應當適用的一種責任,因為這樣可以盡量避免資源浪費。一般情況下,當瑕疵輕微且並不影響定作人對工作成果的使用時,首先應當采用讓承攬人承擔修理的方法,如果修理不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不能達到質量標準,才能要求修理與其他責任方式並用,仍不能滿足質量要求時,才使用其他方法。對於其他擔保責任,原則上應當先經定期催告請求承攬人修理後,才可以行使,這樣,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也不會造成資源浪費,是一種較經濟的方法。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不因承攬人對該瑕疵是否有過錯而有所改變,即使是定作人已經受領了工作成果,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承攬人也應承攬修理義務,定作人即使已經取得了所有權或者占有權,仍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在本案中,雖然李江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入住新房,但不能因此就喪失了要求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承擔修理責任的請求權,他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提出質量問題,家樂公司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2)重作。在工作成果存在嚴重瑕疵時,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攬人返工重新製作或者調換。雖然《合同法》未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重作的責任方式進行規定,但一般理論界均認為隻有當瑕疵屬於顯著的瑕疵,定作人根本無法利用或者雖然可以利用但已遠遠達不到其訂立承攬合同時預期的使用價值時,可以拒絕受領工作成果而請求重作,如果已經受領,亦可以要求承攬人予以重作。但是,如果重作費用過高,而修理(瑕疵除去)方式可滿足定作人要求,根據誠信原則,承攬人則有權拒絕重作,同時也可采取減少報酬、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等方式,滿足定作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