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承擔(2 / 2)

那麼,交付的含義是什麼?所謂交付,是指占有的轉移,它既包括直接的占有,也包括間接的占有。具體而言,交付分為兩大類,一是現實交付,一是擬製交付。所謂現實交付,指當事人一方將標的物的事實管領力轉移於另一方當事人,由其直接占有標的物。擬製交付是指轉移所有權的一方將標的物占有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可分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簡易交付,是指在讓與合意成立前,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則在占有合意成立時,即產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在讓與動產的所有權時,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合議,讓與人將繼續占有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交付。如《德國民法典》第930條規定:“物由所有權人占有的,可以通過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約定的法律關係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而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動產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的權利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此外,由於動產物權的證券化,還出現了移轉所有權的一方將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交付給受讓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形,如倉單、提單所載物品的交付,讓與人隻要將該證券交付於受讓人時,即產生與交付動產本身同樣的法律效力,而無須實際交付物品本身。當然,因交付而發生的所有權轉移,其交付行為必須完全符合當事人的約定,如果負有交付義務的一方錯誤交付、遲延交付的,則不能視為已經交付並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我國《民法通則》未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動產所有權一律從交付時起轉移,財產的交付時間就是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是物權公示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物權排他性的必要手段。

與財產的交付有密切關係的另一個問題是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問題。所謂風險,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世界各國立法中有關風險轉移時間的規定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合同成立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如瑞士;二是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法國;三是以交付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如德國。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但《合同法》第142條明確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可見,我國是將標的物的風險與交付聯係在一起的,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相同。風險劃分的效力是如果風險已轉移到受讓人,即使標的物因意外事件毀損滅失,受讓人仍要支付價款,如果標的物在風險轉移之前毀損或滅失,出讓人有義務重新交付標的物。當然,依照《合同法》第143條的規定,在標的物的遲延交付是由買受人的原因造成的情況下,則應由他自己承擔風險。

綜上所述,動產所有權轉移,風險一定轉移,但風險轉移,動產所有權未必轉移。

此案就是一起有關動產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但是由於買受人的原因使得標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況下,買受人則應從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本案中,劉某與李某約定的交貨時間是第二天,可是由於劉某的原因未交付,此時蘋果的所有權雖未轉移,但是風險卻轉移了,倘若劉某在第二天就拉走了蘋果,就不會發生蘋果被盜的事情,因而,從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角度出發,劉某應承擔蘋果被盜的損失,他不僅不能讓李某返還100元,還得承擔李某的損失。當然劉某在承擔了責任後,有權向盜賊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