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楊堅建立隋朝,到楊廣被絞死,隋朝隻存在了37年。這個短命的王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國家統一,在政治、經濟、法律、兵製等方麵,整頓並建立一係列製度。這些製度對隋唐以後各王朝,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一、隋文帝勵精圖治(上)——隋初的政治
隋文帝取得政權以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隋王朝的統治,整頓並建立了一係列製度。
官製開皇元年(581),廢北周的六官製度,建立三省六部製度。三省即尚書省(管理全國政務)、內史省(起草詔令)、門下省(審查政令及封駁),三省長官都是宰相。在尚書省以下,分設吏(掌人事)、禮(學校、科舉、祭祀)、兵(國防)、都官(司法)、度支(財政)、工(掌營造屯田等)部,每部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開皇三年,改都官為刑部,度支為戶部,六部尚書分管全國各種政務。從此以後,曆唐、宋、元、明、清各朝,基本上沿襲這種製度,不過稍有一些變更。此外尚有禦史台(監察各級官員)、都水台(掌水利)及大理(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太常(掌禮樂)、將作等十一寺卿,還有左右衛(掌禁衛)、十二府(管府兵)。
地方官製,最初沿用周齊的州郡縣三級製,開皇三年,取消郡,實行州、縣兩級製。同時,並省了不少州縣,裁汰了一些冗官,從而節省了政府的開支,提高了行政效率。
漢魏以來,州郡縣長官有權就地自辟僚屬。不僅如此,而且當時刺史多掌兵權。故史言:“自魏晉以後,刺史多帶將軍開府,則州與府,各置僚屬,州官理民,府官理戎”(《通典》卷三十二《職官典》十四《總論州佐》)。直到南朝滅亡,大體都是如此。北魏和南朝相似。北齊北周時期,地方屬僚的任命權,已逐漸轉移到中央政府。到了隋朝,任何官員都要由吏部任命。過去州郡長官就地征辟僚佐,多是本地豪強地主。隋朝規定:縣佐不準任用本鄉人士。這樣一來,本地人便無法把持本地政務了。這些措施既改善了吏治,又加強了中央集權。
改革府兵製府兵製是西魏建立的兵製。當時,宇文泰為了鞏固自己地位,防止境內分裂,利用鮮卑族的血緣關係以維係複雜的部族混合體,於是便利用恢複鮮卑姓氏和賜鮮卑隋文帝姓氏的方式拉攏各族將士。具體辦法是:凡是六柱國將軍、十二大將軍、二十四開府將軍都要恢複鮮卑舊姓或賜以鮮卑姓。至於普通士兵,也跟隨其主帥改為鮮卑姓氏。西魏的這種做法實質是對孝文帝改製的反動。到隋文帝掌權以後,正式下詔:“諸改姓者,悉宜複舊。”首先隋文帝自己廢棄了普六如氏,複姓楊氏。接著,全國其他將領也跟著恢複自己原來的姓氏。隋文帝這樣做,一方麵爭取了廣大漢族的同情和支持,同時又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軍隊的控製,削弱軍隊統領方麵的分散傾向。開皇十年(590),頒布了關於軍人編入戶貫的詔令,這是府兵製度的重大改革。西魏北周的府兵,一般是家屬隨營,列於兵戶,不屬州縣。軍隊南征北戰時,家屬也跟軍隊調動。因此當時的府兵都是“家無完堵,地罕苞桑。”隋朝把兵戶編入民籍,改屬州縣管轄,從此不再有兵戶的存在,“墾田籍帳,一同編戶。”這就是說,府兵可以按均田令保有自己的土地或領受一份田地。隋文帝這樣做,實際擴大了府兵的兵源,從而鞏固了中央集權。
製定新律開皇元年,隋文帝即位不久,便令高熲、鄭譯、楊素、常明、韓浚、李諤、柳雄亮等製定新律。兩年後,又令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這就是開皇律。後來,隋煬帝又製定了大業律。隋律的淵源主要是北魏和北齊律,當時是律令格式並行,但以律為主。開皇律包括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盜賊、鬥訟、詐偽、雜、捕亡、斷獄十二篇。刑罰分五種:一為死刑,有斬和絞;二為流刑,分為一千裏、一千五百裏、二千裏共三等;三為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四為杖刑,從六十到一百共五等;五為笞刑,從十到五十共五等。隋朝又把北齊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之條和故意殺人者,雖然遇大赦之機,仍要除名。
隋朝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犯法之後可以減免刑罰。《隋書》卷二十五《刑法誌》說:“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贖皆以銅代絹。”所謂八議,係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就是皇族及其親故、貴族、功臣、大官僚等犯罪都可以根據平時表現減刑或免刑。一般官員有權減一等治罪和以銅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