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曆史文化名城的內涵界定(1 / 3)

論曆史文化名城的內涵界定

名城保護案例與技術創新

作者:陳肖靜

摘 要:曆史文化名城記載著城市曆史傳承與發展的信息,映射出各個曆史階段的時代特征、文化傳承與人文理念,是一個地區在整個曆史長河中積澱的人文生態最集中的體現,是人類文明的縮影與結晶,其特質與核心價值對城市發展的戰略定位與形象塑造均有著重要的影響。如何對曆史文化名城進行準確界定、科學分類與價值評判,從而更好地彰顯其曆史與文化特色,值得思考。嚐試對曆史文化名城的界定與分類提出新的看法,並以揚州為個案進行考量,解讀其作為曆史名城所具有的曆史與文化價值。

關鍵詞:曆史文化名城;界定;揚州;名城價值

Abstract:Famou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always records the information which includes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development. It reflects the stamp of the age, the cultural heritage and humanistic philosophy in every historic stage. It is a region which embodies the human ecology accumulated in the whole history best. It’s also a miniature and the elite of human civilization.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core values have great influence on strategic orientation and image mold of urban development. It’s worth considering: How to define exactly, classify scientifically and judge the value for famou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after that it can highlight the historic and cultural identity. This paper tries to put forward new ideas about the demar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famou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It takes Yangzhou as a case to consider, interprets its historic and cultural value as the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 in historic city.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demarcation;Yangzhou;the value of ancient city

中圖分類號:C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6-66-(6)

1 引言

1982年起國務院將保存文物豐富、具有重大曆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120座城市列入國家級曆史文化名城。這些城市大多完整保留了某一時代或幾個時期的曆史風貌或民族特色,是人類文明的縮影和結晶。[1]目前,學界對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界定較為泛化,對曆史文化名城的界定及其評定標準等問題探究較少,以致將曆史名城、文化名城與曆史文化名城三者概念等同,這對於城市曆史與文化核心價值的確定、曆史文化名城的戰略定位、品牌形象的塑造以及城市核心競爭力的培育均帶來不利的影響。本文力圖克服對曆史文化名城概念泛化的局限,通過大量檢閱前人研究成果,對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進行界定,嚐試提出曆史名城、文化名城與曆史文化名城的不同評判標準,並以揚州為個案進行實證分析與研究。

2 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提出與界定

“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我國特有的,相當於國外的“文化遺產”。國外一般叫作“古城”(Old City)或“曆史名城”(Historical City)。[2]

在我國,什麼樣的城市才能被確定為曆史文化名城呢?事實上,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對曆史文化名城的界定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1982年2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國家文物局《關於保護我國曆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的通知》,“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3]與此同時,國務院公布了首批國家曆史文化名城。但對於什麼是“曆史文化名城”,此時尚無明確的標準。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向國務院提交的《關於保護我國曆史文化名城的請示(1981年12月28日)》一文指出:“許多曆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這些曆史文化名城的地麵和地下,保存了大量的曆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曆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4]這段話強調了曆史文化名城的兩個特點:一是曆史上有重要價值,二是保存有大量文物。隨著城市規劃和保護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曆史文化名城的標準也進一步明確。1982年1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曆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曆史文化名城。”[5]為了使曆史文化名城的確定具有可操作性,1984年4月27日,建設部、文化部《關於請推薦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1984年4月27日)》對“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以下審定條件:(1) 保存的地上或地下曆史、革命文物特別豐富的城市;(2)在近代革命運動中發生過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具有重大革命意義的城市;(3)在曆史上有特殊地位(如古代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交通樞紐等)或有獨特的、較完整的城市傳統風貌,具有重要的曆史價值和科學價值的城市。[6]

1986年,在第二批曆史文化名城審批過程中,形成了審定工作的具體原則,它包括四個方麵:(1)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文明古國,許多城市都有悠久的曆史與獨特的風貌,審定曆史文化名城,不但要看城市的曆史,還要著重看當前保存文物古跡是否豐富,是否有較高的曆史、科學、藝術價值,完好程度如何。(2)保護曆史文化名城與保護每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有區別的。作為曆史文化名城,其文物古跡主要在城市市區和近郊區,與城市關係密切;城市的現存格局與風貌還大致能體現出曆史的特點,城市中保存著有條件成片保護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3)保護城市的曆史文化遺產對該城市的發展方向、布局結構有重要影響,從而成為決定城市性質的主要因素之一。(4)適當考慮地區分布與各種城市類型的代表性,如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的市鎮,和保存有完整的傳統風貌的小城鎮等。[7]

審定原則要求曆史文化名城應該保存有曆史格局和風貌特色的曆史性街區,反映了文物保護概念的擴大,從注意單體的文物古跡擴展到有曆史格局和風貌特色的街區,即要保護文物建築間的配合和空間秩序。原則中所說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是一個重要的概念,這就是國際上20世紀70年代普遍重視的“曆史性地段”。地段中一幢幢建築不一定是文物建築,但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反映曆史風貌的整體形象,從而使其價值升華。也就是說,一個城市如果沒有成片的曆史街區,沒有保存下來傳統的格局和風貌,隻在市區有些彼此不相幹的文物,那麼對這些文物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將這個城市定為曆史文化名城來進行保護。[8]因此,是否“保存著有條件成片保護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是衡量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尺度。那麼,如何界定曆史街區呢?王景慧在《曆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及方法》一文中提出了關於曆史街區(或稱“曆史文化保護區”)的條件:一是要集中保存較多的真實曆史遺存,包括房屋、街道、駁岸、橋梁、古井、院牆、古樹等;二是要保存有較完整的環境風貌,沒有嚴重不協調的建築造成視覺幹擾;三是要有一定規模以構成觀賞視線的完整性。它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近代的;可以是中國傳統形式的,也可是外國風格的。關鍵是它應屬於曆史的遺存,不是近年建造的那些仿古街。[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