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0年代來到中國的多明我會士和方濟各會士出於宗教本能而認為中國禮儀應當被禁止,與利瑪竇最初的體驗並無不同。但是,有了耶穌會士在中國打下的良好基礎,這些晚來的托缽修士也許體會不到耶穌會士創立基業時所麵對的環境,感受不到與中國的文化和權力意誌適當妥協的必要性。所以,當他們甫抵中國就以禁止中國禮儀的方式傳教而遭到中國民眾反對時,當他們因為秘密入境和秘密傳教而遭到中國官府拘捕和流放時,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耶穌會士為了阻止他們爭搶地盤而背後搗鬼的結果,卻沒有更多地想一想在一個陌生環境中生存時所應考慮的問題。傳教思想的不同、環境的變化和利益糾紛的幹擾,使得以黎玉範和利安當為首的托缽修士們義無反顧地指責耶穌會士的禮儀政策是容忍迷信的重大錯誤。但我們也必須承認,中國祭祀禮儀本身無法被抹殺的迷信成分和利瑪竇權宜策略中難以彌合的理論矛盾畢竟成為這套策略受人指摘的有力口實,因此,依據什麼來理解禮儀成為禮儀之爭的爭議焦點,而不是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下應當采用什麼樣的方式推進信仰。後麵這一點通常被耶穌會士禮儀政策的反對者們樂觀地認為不成大問題,耶穌會士用盡妥協之術贏來的中國政府和社會對天主教的寬容局麵,被後來者認為中國社會已向天主教敞開了懷抱,正如1742年本篤十四發布的宗座憲章中所言:“他們將停止不必要的擔心,因為嚴格地服從教宗的指示會遲緩異教徒的皈依。可以肯定的是,天主的仁慈決不會讓這樣的事發生。”而當中國社會最終把無情的一麵展示給天主教後,禮儀之爭中反對方的期許就被證明過於天真了。
自從黎玉範把禮儀問題提交教廷裁決以來,反對耶穌會士禮儀政策的基本意見就是,中國禮儀是宗教性的,而耶穌會士容忍異教徒的宗教崇拜。從1645年傳信部部諭的引述可知,黎玉範所提出訴狀中對中國祭祀禮儀的描述如下:(1)中國法律規定地方官必須每月兩次祭拜城隍,新官上任也同樣。(2)地方官每年兩次去孔廟行莊嚴祭孔儀式,每月兩次簡單祭孔。祭供牛羊香燭花酒。中試的人去孔廟跪拜孔子。(3)中國人在祖廟祭祖,有先人畫像或雕像、祭壇、祭品、司祭,並跪拜禱告。在家中和墓地也有這樣的供祭,但簡單些。(4)中國人相信牌位上有先人靈魂,會來享用供品,他們置先人牌位於祭壇,設供品,跪拜祈禱。(5)中國人有為死者設靈壇的習俗,靈壇前供香燭鮮花,吊唁者要跪拜靈壇和遺像。(6)中文裏“聖”與“神聖”同義。(7)中國許多偶像崇拜的廟宇中有供皇帝牌位的桌子或祭壇,偶像崇拜者習慣一年兩三次來此供祭。
閻當1693年訓令及同訓令文本一道送往歐洲的一封信中對中國禮儀的描述如下:(1)傳教士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允許天主徒舉行、參加或出席一年兩度祭祀孔子和祖先的神聖儀式,這些祭祀沾染著迷信。(2)祖先崇拜就是迷信,因為中國人對他們的祖先有所祈求,天主徒不應容忍這種行為,崇拜孔子的行為也非常類似。不過閻當沒提對普通形式的禮儀如何處置。
由黎玉範和閻當的論斷可見,中國禮儀的反對者對於中國禮儀是宗教性膜拜行為這一點,主要來自於對現實中觀察到的行為所做的直觀判斷。因為他們看到中國人在執行這些禮儀時有跪拜、焚香、使用祭壇和祭品並伴隨祝禱性言語的行為,而這些舉動在外表上同天主徒禱告上帝的儀式接近,同其他異教徒祝禱自己的神的儀式也接近,所以很自然地斷其為異教徒的迷信崇拜。黎玉範和閻當還都格外關注中國人在儀式中的禱告行為,並以此為判定禮儀迷信的重要原因。基督宗教神學強調“施”,而不是向上帝“取”,要求對上帝所安排的一切都要順從。中國人的祭祀禮儀看起來是通過一場盛宴來邀請神靈下凡,並以供品為條件交換神靈的幫助,與古希臘人祭祀儀式的目的如出一轍,而這自然是有違基督宗教神學的。“跪拜祈禱”這個動作也曾經最令利瑪竇疑心,所以當他向士人確認這個過程中並沒有向祖先和孔子有所祈求時,他便認為可以容忍這些禮儀了。利瑪竇及其追隨者們還由此出發,盡力跳過儀式那易於誤解的表麵,去探詢這些行為更本質的意義,並以文化差異為由,提出表麵的相似性不是決斷事物性質的根本依據。於是在他們對禮儀的描述中,讓人產生宗教性聯想的詞彙都消失不見,代之以對這些行為社會意義的闡釋。
衛匡國1655年向聖職部提交的供審議的問題中,對中國禮儀這樣描述:1、天主徒文人考得學位後是否能在尊孔堂內舉行接受各級學位的儀式?尊孔堂裏沒有有關偶像崇拜的司祭人員,隻有儒生和文人來對孔子行拜師禮,按中國人習俗鞠躬行禮,不供獻任何東西。尊孔堂是一個健身房,不是所謂廟宇。2、中國人並不認為亡靈是鬼神,不希望或要求從亡靈那裏得到什麼。中國人有三種方式紀念故人:(1)為新亡之人設祭桌置牌位,供香燭鮮花,吊唁者要跪拜。(2)一年兩次去祠堂,帶酒菜香燭供祭祖先。祠堂不是廟,是家族紀念堂。窮人們隻能在家中擺天主聖像的祭桌上擺放先人牌位,是限於空間,並非崇拜這些牌位。(3)祭墳,清除墳上雜草垃圾,供祭酒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