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司法機製、預防司法腐敗的具體措施(3 / 3)

1.人民法院自身監督機製的完善

人民法院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內部的自查機製來發現錯誤,糾正偏差,追究責任。具體方法有:

第一,建立完善的案件複查製度。由於審判人員自身原因的限製,令其自行審查所承辦案件,是難以實現審判監督目的的,因此,應定期組織專門人員對該期間內所判決或裁定的案件進行全麵審查。對存在問題的案件進行歸納分析,確定原因與責任並加以公布。這樣做既有利於通過複查統一審判人員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又便於落實責任與糾正錯誤,從而使審判監督落到實處。

第二,通過多方位反饋信息,對案件進行重點抽查。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一些專門的機構,如紀檢、監察部門,向涉案當事人發放監督調查表,設立院長接待日,通過當事人對在訴訟過程中的直觀感受的反映,既可以使監督人員對已審結案件有強烈的感受,又可以對錯誤裁判的案件進行重點抽查,以達到審判監督的目的。

第三,建立錯案追究製度。人民法院通過自身的監督體製,查出案件確有錯誤的,應辨明錯誤原因,落實責任。如確因主觀上的原因,甚至貪贓枉法的,應予以嚴厲的製裁。這樣做,並非為了限製法官的獨立審判權,而是為了杜絕司法腐敗,確保裁判的公正。隻有通過獎優罰劣的監督手段,才能促使法官尊重事實和法律,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為司法公正創造更好的環境。這是審判監督的根本目的,也是監督的最終結果。

2.當事人的監督――提起再審的法定化、製度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一規定賦予當事人發動再審的權利,是對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完善。

當事人的監督具有兩麵性。一方麵,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比其他人更能積極地對人民法院裁決的公正性進行監督;另一方麵,當事人受其自身利益的影響,很可能對人民法院的裁決產生不正確的認識,甚至采取一些違法的或不正當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院的公正審判,製造司法腐敗。而且,當事人此項權利能否得到保障往往要取決於人民法院的意誌。因此,應通過立法對當事人行使該權利的條件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監督機製的完善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是一種來自人民法院外部的監督,體現了檢察權與審判權相製約的原則。這種製衡不僅要體現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更應落實到民事案件的審理上。審判監督僅僅出自內部,隻有直接針對個案的監督,而缺乏來自外部的監督,肯定是不充分的,不足以保障當事人所應享有權利的充分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的專門機關對錯誤裁判進行監督,比其他形式的監督更有優越性,可以避免對審判機關過多的、不當的幹預。

4.人大監督方式的更新

根據憲法規定,人大的監督職能主要表現在對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進行書麵審議,因此這種監督應是抽象的、一般的監督。目前人大的監督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一是通過對一個時期同類案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調查分析並作出調查結論,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處理;二是審查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否與法律相抵觸。然而,就具體操作來講,人大監督更多的是來自於人大代表個人的監督,有些人大代表要求聽彙報、調案卷,甚至提出處理意見。更有甚者,一些人大代表在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甚至個人利益時,往往不顧事實及法律,一味指責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因此,應當強調人大應從宏觀上、整體上進行監督,多進行一些抽象的、一般性的監督,不應針對具體案件進行過多監督。即使要對個案進行監督,也應以事後監督為主。

5.社會公眾監督的落實

保障社會公眾監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人民法院的公開審判。所謂公開審判,不應當僅指庭審過程的公開,還應包括審務公開,即除法律規定不應公開的以外,一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部審判工作均應公開進行。我國立法早已將公開審判作為一條基本準則,但由於受舊有觀念和客觀條件的限製,這一原則並未落實,社會公眾的監督徒有其名。因此,人民法院應努力改革審判方式,增加審判活動透明度,不僅使當事人了解訴訟的全過程,亦能使社會公眾有的放矢地進行監督。對有代表性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亦可采取定期向社會披露的方式,以利於社會監督,保證司法的公正。

6.新聞輿論監督手段的合法化運用

嚴格地講,新聞輿論監督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監督類型,它隻是反映社會成員意誌和見解的手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公眾對於審判活動的意見都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得以反映。新聞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在新聞活動中的體現,人民群眾通過新聞自由原則,可以廣泛了解各種新聞和信息,並發表意見,監督人民法院及法官的審判工作。新聞報道能將案件的審理情況廣泛地向社會披露,特別是庭審直播和庭審紀實節目,很受公眾歡迎,便於社會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是對審判監督機製的有效補充和完善。然而,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處於裁判者地位,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應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而法律對新聞輿論則無明確要求。媒介由於受其自身條件的限製,無法全麵了解案件真實情況,常常難以對案件予以公正、客觀地報道。實踐中,還應避免新聞媒介通過報道向人民法院施加壓力,影響裁判的公正。

(六)強化司法的統一性,克服司法地方化思想,消除司法中的地方保護現象,預防腐敗

當前司法權割裂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地方法院確實成了名副其實的“地方法院”。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在個別地方甚至是越來越嚴重,特別是表現在執行方麵尤為突出,所以解決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是當前解決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環。加強司法權的統一性是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一項有力措施,也是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早在蘇聯建國初期,列寧就曾指出,“地方影響對於建立法製和文明是最嚴重的障礙之一,甚至是惟一的最嚴重的障礙”。他反對司法和法律監督機關實行中央和地方的雙重領導,主張設立一個“能夠對抗一切純粹地方影響”的強有力的中央機構來領導國家的司法和法律監督工作,以保證全國“真正統一地實行法製”。20世紀50年代,董必武同誌就曾提出應實行法院幹部的垂直管理。20世紀60年代初,劉少奇同誌也曾指出,“不要提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法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的,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遺憾的是,由於種種原因,這些真知灼見未能在我國的司法體製中得以完全體現。

近年來,隨著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發展和蔓延以及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的日趨嚴重,我國司法界和法學界開始對司法權地方化問題予以關注,也提出了一些關於加強中央對全國司法工作領導的改革思路和具體建議。西部開發作為一項戰略,是以局部為區域劃分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決不可掉以輕心,應當從人、財、物等各個方麵來割斷司法和地方的密切聯係,真正保證司法的獨立和公正,保障司法權在全國的統一。使各級法院徹底擺脫地方權力的影響,隻對國家法律負責,而整個司法係統向代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司法體製改革與司法機製的完善是司法領域反腐倡廉的重要步驟,其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防止司法腐敗,保障司法廉政公正,因為司法腐敗對社會正義的破壞將比行政的腐敗更為嚴重。在行政腐敗的情況下,人們還能寄希望於作為保障社會的最後防線的司法,如果司法本身也已腐敗,則將會徹底毀壞政府在民眾中的公正形象,造成民眾對法律的失望。民眾不滿就有可能會通過非製度的渠道去宣泄,就會形成社會的無序和混亂。因此,西部開發必須通過司法改革,加強司法廉政機製建設,預防腐敗,這不僅有利於保障司法的公正,而且將會為整個社會的廉政建設提供有益的經驗,保障西部開發健康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