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司法改革的現狀與問題(3 / 3)

(七)司法權的地方化為司法腐敗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目前各地司法審判活動中普遍存在的金錢案、人情案、關係案等現象,一部分是緣於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腐敗,而相當大一部分則是出於地方黨政領導人對司法活動的不正當幹預和控製。許多案件從受理、審理、裁決到執行,司法審判人員都有可能收到來自地方黨政領導的批條、招呼乃至直接的指示。由於目前司法權依附於地方,審判人員往往被迫屈從於這些外來壓力,在審判過程中考慮許多非法律的因素。這就嚴重地妨害了司法的獨立和公正,為司法腐敗開了方便之門。例如,許多法院對以本地區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往往不願或不敢受理,使原告投訴無門;有些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後,因害怕得罪行政機關而極力動員原告撤訴,或將案件久拖不決;有些法院則在裁決時有意偏袒當地行政機關,公然維護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即使判決了也不執行,使不法的行政行為不能及時得到糾正。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經常以保障行政權為名,強迫司法機關配合其工作,抽調司法工作人員從事一些非司法的業務活動。例如,一些鄉鎮政府部門甚至直接調動法庭幹警執行催糧催款、強行計劃生育等行政任務,濫用司法權威。再例如,對外地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不立案或不及時立案;對跨地區的涉及本地區當事人的案件則爭奪管轄權;在裁判過程中處處為本地當事人開脫責任或謀取利益,任意曲解法律以作出明顯對外地當事人不公平的裁決;對外地司法機關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予以刁難;對外地當事人勝訴的案件不予執行等等。

司法權地方化導致司法上的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嚴重妨礙了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經濟體係的建立和完善,破壞了國家的法製統一,加劇了地區經濟封鎖和市場割據等問題,為司法腐敗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上述問題,導致了現實中較為普遍的腐敗現象,既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又阻礙西部大開發的實施。民間流傳的“打官司就是打關係”、“頭戴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法官肩上有天平,哪邊錢多哪邊贏”等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腐敗的嚴重性。司法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諸如:個別法官利用司法權謀私利,搞權錢交易,以給錢多少判輸贏,翻雲覆雨,黑白顛倒;在緩刑、假釋、執行等方麵明碼標價,或變相收取金錢;公然向律師索取好處費,不給好處不辦案,給了好處亂辦案;有的以向律師介紹案源為由收取回扣,有的與當事人及其律師實行所謂“三同”(同吃同住同辦案);個別法官生活腐敗,敗壞法院聲譽。司法腐敗現象不僅對社會正義造成了巨大的損傷,而且嚴重影響了法律的神聖地位,造成司法形象低迷不振。1998年實行集中教育整頓後,腐敗現象有所好轉,但仍不樂觀。尤其是因為司法腐敗和裁判不公等原因影響,使廣大民眾對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不能產生高度的認同,法官在人們心目中應有的地位並沒有形成。由於司法的權威性不夠,不僅使法官難以具備足夠的抗衡外來的、不正當幹預的能力,而且也造成許多本來是公正的判決而難以執行的現象。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司法權尤其顯得缺乏權威性。據統計,1997年全國法院係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僅為79527件,占經濟案件的5.29%,占民事案件的2.57%,行政審判在製約行政權的行使、保障依法行政方麵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由於司法的獨立性不強,民眾對司法在製約行政權方麵的權威性並沒有充分的信心。根據一些學者的調查,關於司法是否有能力或有權威處理行政訴訟,完全相信的僅占26.08%,比較相信的占26.98%,信心不足的占32.82%,不相信的占14.12%,由此可見,將近一半的人仍不相信司法具有足夠的能力和權威處理行政訴訟案件。這就極大地妨礙了司法在製約行政權力濫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方麵的重要作用。

由此可見,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強化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懲治和預防腐敗是我國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西部開發,百業待舉,必須在實施之初,注重法治建設,借鑒各地司法改革的成功經驗,加快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機製,從體製上預防腐敗,保障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