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製度
為了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完善黨政領導幹部管理製度,推動幹部能上能下機製的形成,我們有必要建立領導幹部的辭職製度。領導幹部辭職製,是領導幹部由於個人政治思想素質、工作能力、身體條件不能適應現職的崗位,以及無故違背上級要求或個人工作承諾,身體狀況欠佳,不適應現任職務,或因工作失誤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申請辭去所擔任的職務或辭去公職的一種製度。領導幹部辭職分為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三種。自願辭職是領導幹部在非過錯情況下,因個人身體、能力、家庭等原因,自認為難以勝任現職,以主觀意願要求辭去領導職務的個人行為。引咎辭職是領導幹部在其直接管轄的範圍內,因為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因自身行為不當,無故違背上級要求或個人工作承諾,導致工作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主動引咎辭去現任職務或公職的個人行為。責令辭職是指按管理權限,經常委(黨組)研究,確認已不宜繼續擔任現職,而本人應提出辭職或應引咎辭職而未主動提出的當事者,組織出麵找其談話,勸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組織行為。
領導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引咎辭職: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完成任期工作目標及任務,無明顯政績的;在年度考核或屆中、屆末考核中民主測評結果“不稱職”票數達30%或“稱職票”低於70%,社會公論差,年度考核單位排名明顯居後,經組織確認為不勝任現職的;違反決策程序盲目決策,或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由於工作不力、管理不嚴致使轄區內發生重大政治事故、安全事故的;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違反選拔任用程序和用人標準,給親友、子女就業、任用、調動等方麵特殊照顧,尚未達到違法犯罪的;組織紀律性較差,嚴重影響班子團結的,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組織紀律性差、工作作風方麵存在嚴重問題的;管理監督不力,導致部屬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作出其他與其領導幹部身份極不相符的行為,個人品德行為不端,造成嚴重影響,喪失群眾威信的;黃牌警告、誡勉期間出現問題或黃牌警告、誡勉期滿無明顯改進的;拒不執行上級決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一些正確的決策得不到落實的;因個人主觀原因未兌現工作承諾,完成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在急難險重工作麵前和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危時畏縮不前,臨陣脫逃的;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身體狀況較差,工作力不從心,難以擔負現任領導職務的;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的決定,在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到崗的;因其他原因,黨委(黨組)決定必須責令辭職的。
領導幹部具有以上情形不主動辭職的,組織上應責令其辭職。領導幹部因個人能力、健康、專長或其他主觀方麵的原因,可要求辭去領導職務或公職。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的程序是:提出申請。領導幹部辭職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本職位的任免機關提交辭職申請書。內容一般包括辭職原因及認識、辭職後打算等。辭職者提出辭職申請,並填寫《領導幹部辭職審批表》。受理申請。組織(人事)部門通過組織調查,核實辭職對象的實際情況,在一個月內向黨委提出是否準予辭職的意見。討論決定。領導幹部辭職的批準權限應同任免權限相一致,由黨委(黨組)作出是否準予辭職的決定。辭職審批時間不宜過長,一般以一個月為限。對領導幹部自願辭職的,組織上應查明辭職原因,可根據情況進行慰留,但應尊重個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