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選人用人機製中的問題(3 / 3)

三是有關幹部選拔任用中競爭的規章製度尚不健全,更未走上法製化軌道。關於幹部人事製度的改革,鄧小平同誌曾指出:我們要從製度上創造有利於傑出人才湧現和成長的必要條件。對於幹部選拔中引入競爭機製,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等帶有競爭性的工作,我們一定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製度,用規範的製度來解決問題。隻有使其規範化、法製化,才能使幹部“競爭”工作長期深入地堅持下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想什麼時間搞就什麼時間搞,想在哪些崗位上搞就在哪些崗位上搞,改變目前人為因素過多的狀況。從現有的各項規章製度來看,還存在不少具體問題:一是基本還停留在政策的水平上,還未能上升到法律的層次。如1998年6月頒布的《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1999年3月中組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工作的通知》,還有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這些規範性文件,都未上升為國家意誌,未以國家名義進行頒布,這難免給人以選拔幹部隻是執政黨的事,與國家和人民沒多大關係的感覺。這是其一。二是現行的能夠體現“競爭”的各種規章製度的內容很不健全,如哪些崗位必須競爭、哪些崗位不能競爭不夠明確;競爭的方式有哪些、什麼崗位用什麼樣的競爭手段等不夠確定;競爭的條件有哪些,這還缺乏全國範圍內的權威性規定;違反競爭原則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規定得不夠全麵,等等。

4.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選拔用人機製尚未建立

早在1962年,鄧小平同誌就指出:“多少年來,我們對於幹部就是包下來,能上不能下。現在看來,副作用很大。我們麵前擺著這個難題,現在還沒有很好的辦法解決。惟一的出路是要能下。”40多年過去了,這個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重大障礙。幹部的上與下、升與降本來是件很正常的事情,但由於傳統的“官本位”和論資排輩等思想的影響,人們總認為隻要不犯錯誤,幹部的使用就隻能上,不能下。除了認識上的問題之外,還有一個“官網”的問題,隻要某人在某個崗位上幹幾年,上下左右就會自然形成一種“網絡”,即使這個“網絡”中某位領導能力、水平不適應該崗位的任職要求,也很難將其拿下來,因為這件事牽扯到整個“網絡”的問題。幹部能上不能下形成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傳統的論資排輩、遷就照顧的用人機製。這種機製選人的依據是“人”,而不是實績,也不是以事業發展需要為取向配置幹部資源。

多年來,我們在領導幹部的“下”上不斷探索新的途徑,如幹部的“辭職”、“辭退”製度;幹部的“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製度等等,但實踐中,這些製度對幹部的“下”觸動都不大。要解決領導幹部“下”的問題,關鍵要實行“聘任製”、“合同製”、“任期製”等。

(三)幹部選拔任用中的監督機製不完善

再好的選人用人製度,如果在實際運作中缺少監督,也有可能被扭曲,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從而導致任人唯親、“近親繁殖”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因此,作為一套完整而係統的選人用人機製,也應包括完善的監督機製。就當前選人用人中的監督而言,問題是很多的:首先,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製度十分缺乏。從國家的監督大法來看,截至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尚未出台,而與其相配套的諸如對人權、財權進行監督的法律、法規也自然未製定出來。盡管在選人用人的監督中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範性文件中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但畢竟沒有以國家名義頒布,且內容零散,不夠係統,權威性不夠大。總之,目前在選人用人的監督上沒有多少法律可依,尤其是在一些領導違反現有的規章製度該如何處罰上,其規定更為薄弱。

其次,幹部選拔任用的各種監督機製不健全。應該說現行的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製約機製是很多的,如“幹部考察責任追究製”、“幹部任前公示製”、“幹部考核與誡勉製”、“任職期間的財產申報製”、“卸任以後的財產清理登記製度”等等,但這些製度又是很不健全的。一是總體來講,上列製度僅停留在原則的規範上,並沒有升華為實踐上“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監督運行機製;二是上列製度的內容在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規中規定得比較簡單,不夠全麵。如考察責任追究製,僅規定了“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這裏“直接責任人”究竟指誰,是上級黨委常委會常委、上級黨委組織部領導,是下級直接推薦的領導、群眾,還是具體考察的人員,不十分明確。另外,在怎麼追究、追究多大的責任等方麵規定得也不夠細。又如“幹部任前公示製”,一般隻公示某人擬任某崗位,對於公示人的簡曆、政績、群眾反映、任職承諾等方麵內容幾乎沒有規定。

第三,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主體不明確或太寬泛。傳統體製下,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主體,主要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紀律檢查機關。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我國組織人事製度改革的深化,幹部選拔方式趨於多樣化,幹部選拔中民主程度不斷擴大。因此,選人用人中的監督主體也逐步多樣化,除上述提到的黨委組織部門、紀檢部門之外,還有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以及人大和新聞媒體一定程度的監督。這樣造成的結果,即監督主體太寬泛,缺乏嚴格的法定職權部門的專門監督,結果可能是“龍多不治水”。所以,進一步明確規範幹部選拔任用中的專門監督主體,明確其專項監督職能及具體監督運行程序,就顯得十分重要。

此外,還有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內外環境不理想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