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國內外研究進展及研究意義

1.國內外研究進展

1997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采用了“大遺址”的提法。它是我國近10年來從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角度提出的一個重要概念,用於專指中國文化遺產中規模特大、文物價值突出的大型考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大遺址由遺存本體與相關環境組成,具有遺存豐富、曆史信息蘊涵量大、現存景觀宏偉,且年代久遠、地域廣闊、類型眾多、結構複雜等特點。它是中華民族文明與文化發展史的主要載體和珍貴物證。國務院對“大遺址”提法的采用標誌著大遺址這一文化遺產在我國文化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的地位突顯。

大遺址的保護是第一位的,這在全世界各界已形成共識。但在我國現階段,由於缺乏及時相關的考古技術和先進保護措施,在保護過程中必須限製許多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結果使得大遺址的保護工作常常與大遺址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矛盾或不協調,最終引致人為破壞成為目前大遺址保護麵臨的最大威協。調查研究發現,遺址所在地群眾生產經營活動行為、遺址所在地群眾日常生活、遺址所在地及其周邊亂搭亂建的違章建築,以及大遺址區內外居民收入、生活方式、環境營造的差異而直接挫傷的遺址居民的保護積極性甚至產生的逆反心理是導致人為破壞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教授、國家文物局專家庫專家陸建鬆教授、陝西省文物局局長趙榮教授等人通過研究,深感問題非常嚴重,亟待解決。

國務院1997年發出《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通知非常明確的將大遺址保護列於“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關係,切實做好文物的搶救與保護工作”的首位,具體指出要將大遺址保護納入當地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考慮遺址所在地群眾的切身利益,采取調整產業結構、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於遺址保護又能提高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產業,從根本上改變被動局麵。

2006年5月31日~6月2日在紹興古城召開的《第二屆文化遺產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國際會議》,200餘名國內外學者就“關注城市化進程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建立基於遺產價值的保護、管理和監測體係;發展負責任的文化旅遊,為參觀者提供美好的參觀經曆;吸引公共和私人機構共同參與的遺產融資”等四方麵議題進行探討。本次會議形成了一個共識,就是所有的文化遺產保護行為都需要社區和文化遺產保護的利益相關者參與進來,隻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文化遺產與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結合,這也是提高公眾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意義所在,應該也是在第一個文化遺產日前夕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所在。

孟憲民、陸建鬆等人從規劃角度考慮,認為大遺址保護展示,涉及全局和長遠,要解決長期被動的問題,無法回避以一個什麼樣的目標和規劃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指出“我國大遺址保護展示規劃的指導思想應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充分發揮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調動全社會各方麵的力量,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遵循保護文化及環境遺產的規律,緊密圍繞我國大遺址麵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以從根本上改變大遺址保護的被動局麵、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多學科研究為先導,以重點大遺址治理為突破口,把大遺址保護展示體係建設與生態環境建設、經濟發展緊密結合起來,處理好長遠與當前、全局與局部的關係,促進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提出了“堅持把大遺址保護展示與產業調整、特色旅遊、農民脫貧致富、安居工程、城鄉綠化美化、生態農業、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堅持發揮政府職能,依靠廣大群眾,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以公益性投入為主導,建立多元化投入機製”的觀點,並建議加強相關方麵的管理政策建設。

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徐嵩齡研究員(2002年)從傳統經濟學、文化經濟學與生態經濟學角度綜合考查,指出了文化遺產資源的六個經濟學特征:遺產具有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並以遺產以文化價值為主導。遺產產業應是“文化價值導向”的。遺產產業提供的是服務性消費,這些服務僅止於對遺產的觀賞、體驗及相關的娛樂、休閑,不會涉及對遺產實體的耗用。遺產具有不可再生性與不可替代性。由於人們對遺產文化價值內涵的認識具有不可窮盡性而使遺產具有經濟價值增值性。遺產通過消費鏈帶動國民經濟(最突出表現就是帶動旅遊消費)。通過對《文化與自然遺產經濟學界定及管理體製》(2002年)的研究,提出了具有經營功能並承擔經營責任的遺產單位的經濟性質是“非贏利性單位”(Non-Profit Firms)(其含義是:它的經營不是“利潤導向”(For-Profit),而是“文化價值導向”(Cultural Value Oriented);它的“文化價值導向”下的經營,應力求獲得最大經濟收益;它的收益不用於分紅,而是用於對遺產事業的再投入;它有權獲得政府補貼與社會讚助,有權享受免稅或部分免稅)的觀點,強調中國遺產單位的經營製度應以遺產保護優先,經營的非贏利性質,經營的文化價值導向,經營經濟收益最大化為認識出發點,並建議在遺產的功能使用方麵(尤其是遺產產業的經營方麵)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通過對《西歐國家文化遺產管理製度的改革及對中國的啟示》(2005年)研究,提出了重要觀點:政府職能朝宏觀管理的方向定位;遺產服務是現代遺產管理的中心問題;遺產服務應以遺產的文化價值為核心;遺產服務應實施非營利經營製度;遺產服務的供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助市場規則經營;把商業經營技術與遺產和遺產服務的特點結合起來培養文化遺產經營人員;遺產單位應從政府、企業、社會資助或投入,以及遺產單位本身的經營收入方麵多渠道獲得經費;注重“成本―效益”(cost-benefit)與“成本―效果”(cost-effectiveness)。指出管理模式是針對具體的遺產單位而言的,無論中國還是國外,對遺產單位的管理,並非采取單一模式,總是根據遺產的特點做出恰當選擇。另外,還從以陝西發展文物旅遊業為案例的政策研究角度,研究了中國經濟製度轉型期文物事業管理體製改革問題,提出了在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落後地區)發展文物產業以及文物產業經營管理的重要觀點。認為應該成立國家遺產管理局進行遺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