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997年發出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通知非常明確的將大遺址保護列於“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關係,切實做好文物的搶救與保護工作”的首位,具體指出要將大遺址保護納入當地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考慮遺址所在地群眾的切身利益,采取調整產業結構、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於遺址保護又能提高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產業,從根本上改變被動局麵。由於長期以來大遺址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當地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的改善,廣大群眾和基層政府急於脫貧致富,急功近利的思想促使他們對大遺址進行了許多破壞性開發,諸如盲目發展旅遊,在遺址區內大搞建設等。
6.現狀複雜,保護難度大
就目前的保護現狀來說,古墓葬的保護情況要比古遺址的保護好一些,原因在於古墓葬大多數位於田野之中,受到城市建設的威脅較小,但也存在偷盜、農民在其上耕作等問題。例如,保護難度較大的是位於市區內的大遺址,尤其是疊壓在現代城市下麵、遺址大部分破壞殆盡隻有少量標誌物的大遺址。如唐長安城遺址僅存大明宮等少數遺址;宋代東京開封府完全壓在今天的開封城下;北京的遼南京、金中都遺址位於北京廣安門一帶,基本壓在城市下麵;南京六朝故宮,位於市內雞籠山南,今為東南大學校園;南唐的宮城遺址,大致在今內橋一帶,今為市區,隻能推測大致的位置範圍;洛陽的隋唐東都皇宮,位於今日洛陽市區內,除應天門已部分複原開放(今辟成洛陽都域博物館)外,其餘幾個主要建築遺址仍壓在今市區之下。
7.功能定位不全麵,文物遺址價值不能充分發揮
大遺址作為空間區域中的一個以文物遺產為主要資源類型的基本空間單元,它必然承擔著區域背景環境下某些特有的功能,這些功能也是大遺址區與區域背景聯係的紐帶。而目前我國大遺址區在做遺址保護規劃時,隻單純考慮大遺址在曆史、考古、科學研究方麵的功能,而忽視大遺址在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文化建設等方麵的功能,規劃措施隻強調遺址保護方麵的措施,而忽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麵的措施。因此,遺址保護規劃作為一個單項規劃,不能解決大遺址區域的可持續發展。要使大遺址區文物保護事業的可持續和諧發展,必須在全麵分析大遺址價值的基礎上,做好區域發展綜合規劃,協調好大遺址保護與區域和諧發展關係。在明確大遺址區在區域中所承擔的功能基礎上,作好大遺址專向規劃。
8.管理體製交叉,難以實施有效管理
雖然文物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但由於大遺址保護單位的級別不同,依法成立的文物保護管理單位的級別差異,導致在大遺址區域存在專門保護機構的級別高於大遺址區域地方級別;或由於大遺址區域較大,大遺址區在區域上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或在同一大遺址區,由於各部門對文化遺產的重視,在同一大遺址區設立了不同部門的保護機構等,造成大遺址區機構交叉多頭管理,難以實施有效管理。
啟示:
1.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成為全人類的共識。
2.遺址保護範圍在逐漸擴大。從遺址本體保護,到遺址環境保護。
3.從單一保護逐漸擴大到遺產的綜合利用、遺址文化產業。
4.保護方式和手段在不斷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