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百三十五章(1 / 2)

近幾年,一種被稱做“民主和平論”的學說正在西方流行。簡單說,它的基本假設是:從曆史上觀察,尤其是從當代國際關係的現實看,實行“民主”製度的國家論者以歐美地區實行的經濟、社會和政治製度為例。當民主國家之間產生矛盾和摩擦時,它們很少(或者不易)威脅使用武力,而是采用和平的方式、“文明的”方式加以解決或調和;即便有一定程度的衝突,也多半被有效地抑製在戰爭的臨界點以下。

其所以“民主國家之間不打仗”,按照某些理論家的說法,原因大致有兩方麵:一是自由民主製度的約束;二是相關的規範和文化造成的自律(或戒律)。

“製度的約束”主要是指政治製度的製衡性。它不僅包含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而且特別具有政府官員的民眾選舉、政治領域的廣泛競爭和外交決策過程的多元特征。由於政府由民選產生,官員不得不對公眾及輿論高度負責。誰都明白,戰爭將使公民們(選民和納稅人)付出流血和財產的代價,如果政府一意孤行地發動戰爭,最終可能使它自己在下一次選舉時遭到失敗。製度約束的關鍵之處在於,民主政治的結構令包括外交在內的各種事務相當透明,譬如說國會和輿論等機製對決定戰爭發動權的政府起著強有力的製約和監督作用。在這一點上,美國常被用來作為典型的事例。

“民主的規範和文化”包括所謂“規範性因素”和“文化因素”兩方麵。前者指長期信奉的民主、自由與和平的價值觀,如避免專製統治的自由,對自由的保護與推動,民主的參與,等等;雖然有時民主國家也同非民主國家交戰,但那是為了捍衛和擴大民主的價值觀。根據自由民主價值觀念,個人是道義價值賴以存在的基礎,代表自主的個人的政治也承認這種價值(包括承認本國的這種價值和認同這種價值的其他國家的人們的觀念),既然代議製政府必須反映民意,原則上它也就不會幹預其他類似國家的政治。正因為針對其他自由國家的戰爭不合法,民主國家之間自然形成了不交戰的風氣:它們用“和平的競爭、說服和妥協”處理彼此間的爭端。後者則指建立在這種“和平盟約”之上的一種潛移默化、深入人心的共同的曆史和文化傳統。

從國際政治學的角度看,“民主和平論”所說的和平仿佛是一種理想主義的狀態,就是說,它追求的和平是一種穩定的、長久的、有製度化的保障的安寧,一種真正的和睦與和諧。但這不是國際關係意義上的和平,不是有實力和利益差別的國家(民族)相處的自然狀態或常態。國際政治學家是從國家間關係的現實出發的,他們強調,所謂和平,就是沒有戰爭,或者,沒有大規模的、有組織的暴力衝突;隻要主權國家的不同利益追求存在,隻要世界上的民族仍然依照國家劃分和生存,矛盾、衝突、摩擦甚至暴力對抗(其最高形式是戰爭)就一定是可能的,就不能視為不正常的局麵。我們不妨稱之為“消極和平”,但它是日常生活中能夠感受到的東西。在國際關係中,戰爭與和平是一個互為依存的“對子”。如果不同的主權國家之間隻存在和睦與和諧而沒有摩擦與衝突,那就不會有我們所說的國際關係,不會有外交鬥爭的必要。本質上,國家間戰爭之所以可能,是由於國際社會乃由私利的民族國家組成的集合體,其基本特征是所謂“無政府狀態”,它缺乏國家內部那種公認的權威、法律和中央政府,缺乏推行這種權威性所需的強力手段。無論某些霸權國家多麼強大,它們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非一統的世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