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之問卷報告
本刊調查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指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在新形勢下,官員的法治思維狀況如何?在決策和處理問題時是否運用法治的方式?官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怎樣?從傳統的非法治思維和方式向依法辦事轉變,最大的困難和障礙是什麼?提高官員依法辦事能力的突破口在哪兒?……本刊對福建省的一些官員和百姓進行問卷調查,並對問卷結果做出分析和評述。
調查
此次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400份。其中,對官員發放200份,收回186份,收回率93%;對民眾發放200份,收回183份,收回率91.5%。調查主要結論如下:
官民分歧一:官員究竟有沒有法治思維
調查顯示,當被問及“你認為現在的官員有沒有法治思維”時,50%的官員認為“有”;而民眾中,認為“基本沒有”的占57.4%,認為“有”的隻有27.3%。總體而言,官員與民眾在這個問題上認同度差距較大,官員對自身是否有法治思維比較有自信,而民眾的看法卻沒有這麼樂觀。
官民分歧二:決策處理問題時,有否運用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本質上是一種行為準則,是法治思維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官員法治方式的運用水平影響依法治國的進程,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在被問及“你認為大多數官員在決策和處理問題時,是否運用法治的方式”時,66.7%的官員認為 “基本有”,8.3%認為“有”,隻有25%認為“沒有”。而55.7%的普通民眾則認為“沒有”,另有41%的認為“基本有”,隻有3.3%的認為“有”。可見在這個問題上,官民再次出現了分歧,官員對自身運用法治方式進行決策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有較高估計,而民眾對此則不認同。
官員依法辦事能力“一般”
成官民共識
如果說是否具備法治思維,並自覺運用法治方式來決策處理問題是衡量官員依法辦事能力的基礎的話,那麼能否正確評價官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則是提高官員依法執政能力的關鍵。在被問及“你怎麼評價官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時,官員與民眾的總體評價趨於一致。大部分官員對此問題有著清醒的認識,認為“能力一般”的比例占到75%,66.7%的民眾也認為“能力一般”。20.8%的官員認為 “能力很弱”,民眾認為 “能力很弱”的則占到32.8%。可見,在這個問題上,大部分官員都存有“本領恐慌”,著力提高官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如下圖所示:
提高依法辦事能力關鍵在監督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思想和行動兩個方麵為全麵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指明了具體路徑,體現了加強領導幹部執政能力建設的時代性和必要性。當被問及“你認為從傳統的非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向依法辦事轉變,最大的困難和障礙是什麼”時,45.8%的官員認為是“體製機製不夠完善”,25%認為是“壓力不夠,沒有相應的監督製約機製”,25%認為是“根深蒂固的傳統人治觀念”。而與此相對應,48.6%的民眾認為是“壓力不夠,沒有相應的監督製約機製”,36.6%認為是“體製機製不夠完善”, 9.3%認為是“根深蒂固的傳統人治觀念”。可見,官員與民眾在此問題上的看法並不完全一致。在問及“你認為提高官員依法辦事的能力,最大的突破口在哪”時,58.3%的官員認為應“深化改革,完善機製”,29.2%認為應該“加強監督製約,對不依法辦事的官員進行問責”。而50.3%的民眾則認為應“加強監督製約,對不依法辦事的官員進行問責”,29%認為應“深化改革,完善機製”,20.7%認為應“把依法辦事的能力列為政績考核評價內容和幹部任用的重要條件”。綜合來看,體製機製問題尤其是監督機製的不夠完善,是影響從傳統的非法治思維與方式向依法辦事轉變的重要因素。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關鍵在監督。如下麵所示:
上述調查結果分析表明:當前官員的法治思維及自覺運用法治方式決策處理問題的狀況堪憂。體製機製不夠完善尤其是監督製約機製的滯後是從傳統的非法治思維和方式向依法辦事能力轉變的最大障礙。因此,繼續深化改革,完善體製機製,尤其是加強監督,對不依法辦事的官員進行問責,不斷提高官員依法辦事的能力,仍是各級領導幹部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
張朝麗(福建省婦女幹部學校)
解讀1
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法治迷失
□徐華(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
當前,各種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在化解社會矛盾過程中有許多看似“法治”的做法,甚至以“法治”之名行破壞法治之實的行為,迷失了法治的方向,嚴重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一是把追求法律效果與追求社會效果割裂開來,以追求社會效果為名,不依法辦事。在實踐中,一些部門和個人把追求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與依法辦事對立起來,以一時一地的政治效應和社會效應作為化解矛盾的主要目標,而把法律“晾”在一邊。信訪就是一個典型例子。一部分信訪人員利用敏感時期進京上訪、群訪向基層政府施壓,以滿足自身不合理的利益訴求。一些基層政府“談訪色變”,因擔心“一票否決”, 千方百計“擺平”,或采取“法外開恩”,或“花錢買平安”,使一些已經經過法院終審的判決得不到執行。特別是在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期間,對可能製造所謂“麻煩”的人,采用跟人戰術,實時監控。通過提高維穩成本,換取短期內的社會穩定,沒有從法律上和利益關係上徹底化解矛盾和糾紛,使大量基層矛盾“了猶未了”,甚至產生新的矛盾,更大程度上破壞了穩定,法律的權威沒有了,造成了矛盾進一步複雜化和擴大化。還有些地方把維護法律權威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割裂開來,在法律之外講公平正義,使得憲法法律與公平正義二元化,公平正義在一些場合成為無視法律權威、不依法辦事的借口。脫離法律講公平正義,這樣的“公平正義”講得越多,法律權威就越低;法律權威越低,就越難找到化解矛盾雙方分歧的共同點。
二是把追求人民群眾是否滿意與個別當事人是否滿意等同起來,把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評價標準簡單化。如簡單地認為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比以判決方式結案更能體現司法為民的原則;簡單地以案件的調解率、息訴率、信訪投訴率作為衡量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優劣的主要標準,甚至實行“一票否決”。這無形中使“案結事了”成為司法機關追求的目標。如某地法院曾上演過這樣一出鬧劇,一名十六歲職業中專學生與其“情敵”鬥毆過程中將其“情敵”砍死,法院審判委員會在合議該案時,同意合議庭提出的對該學生判十年有期徒刑。該學生之父帶著一瓶汽油來到法院,揚言法院隻能判其兒子五年有期徒刑,否則將在法院門口自焚,該法院屈從於他的威脅,最終對其兒子改判為五年。未想到,該父親捶胸頓足,口口聲聲稱:“早知道這一招管用,就應該讓法院判我孩子兩年!”從此以後,該法院門口多次出現揚言自焚的上訪人。更離譜的還有,前段時間在網絡上傳得沸沸揚揚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死刑換取被害者家屬不再上訪承諾的“死亡保證書”。司法的權威隻有在對事實的發現、程序的堅持和正義的守護當中才能建立起來。當法官們因為個別當事人的壓力而無視法律的時候,法律的帝國就開始坍塌,而社會也失去了公平正義的最後的守護者。在任何社會中,越軌行為、違法犯罪、各類糾紛都是存在的,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建立在對法治尊重的基礎上。法治的同義詞不是“讓當事人滿意”。
三是把追求效率的價值觀和追求公平的價值觀等同起來,片麵講求短平快和所謂的高效率。比如,在一些事故處理中,很多地方政府的行為缺乏程序性和規範性,忽視、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這種短平快解決問題的結果造成人們心中的公正沒有了,製度性思維、規則意識缺失了。有的公安部門搞所謂“清網行動”,為清理網上逃犯,規定如果達到一定比例,就給予相應獎勵,否則就要挨罰,導致一些地方為了完成清除率,拿著取保候審書去找犯罪嫌疑人家屬,承諾隻要犯罪嫌疑人歸案就給他取保候審,甚至連取保候審都不需要,隻要限製出國就好。本來“清網行動”的目的是增強執法的嚴肅性,但這樣一個指標性措施的結果卻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