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員權利是黨員認真履行義務的有力保障
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之間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關係。如果黨員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那麼黨員也就無法捍衛自己的正當利益,無法正常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黨員有執行黨的決議的義務,如果有人阻撓破壞,黨員不行使向黨檢舉揭發的權利,執行黨的決議的義務也就不能實現。所以,隻有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黨員義務才能真正履行。
四、從黨的曆史看,我們黨從建黨開始,就十分重視黨員的權利
在黨的七大以前的黨章許多條文中就包含了黨員享有權利的內容。黨的七大、八大黨章,用專門條文明確規定了黨員的權利,還特別說明“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法亂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充分體現了黨對黨員權利的高度重視。可是,後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幹擾和破壞,黨的九大、十大通過的黨章,隻講黨員義務,黨員權利的內容被徹底勾銷、刪除了,當時的很多黨員是沒有權利可言的。這嚴重侵害了黨員權利,破壞了黨內民主,給黨的建設帶來極大的危害。可以說,“文化大革命”期間,許多蒙冤挨整的老功臣、老黨員經常並隨意被剝奪諸如“學習黨的政策、參加黨的會議”等此類最基本的權利。直到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才真正恢複了黨員的權利,並在條文的最後嚴正指出“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第七部分即是“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其中強調指出:各級黨組織必須切實保障黨員各項權利。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是嚴重違反黨紀的。至此,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才真正寫進了黨的重要法規。黨的十二大以後通過的黨章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和實際,對黨員的權利增添了新的內容,對黨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直至1995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製定了具體的懲處措施,使保障黨員權利有了專門的法規製度。所以,任何黨員、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應該享有的權利,任何黨的組織和領導人,也不能隻要求黨員盡義務而不保障黨員的權利。
綜上所述,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嚴肅性,這對於在新時期更好地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對於黨所領導全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