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除農民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也可以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允許合作社中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主要是考慮到: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規模較小、資金和技術缺乏、基礎設施落後、生產和銷售信息不暢通,對合作社來說,吸收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入社,有利於發揮它們資金、市場、技術和經驗的優勢,提高自身生產經營水平和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同時也可以方便生產資料的購買和農產品的銷售,增加農民收入;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而言,這種加入可以使它們降低生產成本、穩定原料供應基地、提高產品質量、促進自身的標準化生產,實現生產、加工、銷售的一體化。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這裏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限定在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合作社從事的農產品生產、運輸、貯藏、加工、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後,應當堅持“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的原則,而不能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案例介紹
四川某飼料公司在全國飼料行業中享有盛譽,大力支持當地的新農村建設。前不久,該企業與周邊某大型生豬生產基地的幾十家戶主簽訂協議,以提供飼料的方式加入該基地並成立專業合作社。該合作社在該飼料企業加入後,生豬的質量明顯提高,成熟周期明顯縮短,經濟效益不斷提升,農民們獲取了經濟實惠,該企業也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案例分析
鼓勵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舉措,需要社會各方麵以不同的形式廣泛參與。要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僅僅依靠政府是不夠的,還需要發揮全社會的力量。這就希望有更多的企業加入到這個行列中來,參與新農村建設,更多地關注“三農”問題。
本案中,該公司作為知名企業,對新農村建設的關注以及在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一事上,體現了企業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同時也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取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可見,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約束自己、回報社會的表現,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