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眼下令人擔心的是,一些地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工作操之過急,認為發展得越多越好、成立得越早越好,甚至自上而下地督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西南某縣地處偏僻,經濟落後,農民文化素質、民主意識一般甚至較落後,但該縣有關領導部門為了表政績,強令其轄區必須於今年年底組建五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許多農民朋友不願參加,民怨甚大。該事件被曝光後,縣政府對相關責任人作了嚴厲的批評教育,責令改變這種下指標搞攀比的行為。
案例分析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發展之路變得更加順暢。從國外的發展實踐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日漸成為農民參與市場競爭、抵禦市場風險通行的一種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全新的市場主體,它將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共同開展經濟互助與合作。這種組織形式有利於化解分散農戶的生產經營風險,對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全麵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所體現的並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它是一種農民自治組織,其發展要靠農民的自覺性,其功能的發揮有賴於農民的自治水平。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麵臨的最關鍵的問題是文化建設,它所倡導的是合作社文化,這種文化與農民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的發展,人文精神和社會公民意識的培養密切相關。發達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之所以發展良好,在於它們有培育農民合作社文化的完善措施。比如,一些國家通過開辦農民夜校,令農民認識到應當把發展的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從而為合作社的發展打下良好的人文基礎。一些國家有意識地把合作社理念、合作社的人文精神貫穿於針對農民的教育中,為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相應的文化基礎,使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組建工作變得水到渠成。相反,如果忽視合作社的文化建設,合作社的開展就會流於形式。一旦合作社不能為農民帶來好處,就會挫傷農民的積極性,不利於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地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上,切忌由上而下地下指標、定任務,更不能相互攀比,否則,難免會令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名無實,其結果隻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