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路徑探析
加強和改進憲法實施。受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定國情的影響和製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國憲法實施的製度尚不完善。其根源之一是,理論上對憲法實施的實現形式尚未作出較好回答;根源之二是,一些爭鳴、意見乃至“方案”脫離世情、國情、社情。比如,有的將我國憲法實施問題簡單地與西方國家的違憲審查、憲法訴訟製度掛鉤;有的以西方憲政製度、理論及其價值為坐標係,審視我國現階段憲法法律實施問題,試圖移植改造我國的憲法法律製度;極少數人則與境外勢力勾連聚合,以移植嫁接“西方憲政製度”為突破口,企圖使憲法法律實施問題異化為政治製度的“改弦易轍”,國體政體的“性質變異”。人類政治法律發展的實踐表明,憲法法律模式從來就沒有“超國家”“超階段”的所謂“最好的普適性模式”,憲法法律實施也沒有所謂的“最優的普世性實踐”,隻有符合本國國情的模式及其實踐。那種生吞活剝地把西方發達國家的所謂“憲政製度”直接“拿來”,甚至任意冠以人類“普世模式”的立場與觀點,不僅忽略了我國正在進行的偉大法治實踐,而且直接否定了在這個實踐基礎上所形成的“中國道路”、“中國經驗”、“中國模式”及其價值。這種認識論和方法論的錯誤在於,它不僅忽略了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憲法法律實施的內在機理、文化傳統與社會環境的相對獨立性與自身的特點,而且對簡單照搬異國製度所可能帶來的不良政治後果缺乏預判性,容易導致理論研究與法治建設實踐誤入歧途。
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隻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權利和自由,法律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的實施機製在於: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切實保障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當代曆史發展的選擇,也是憲法法律實施的首要原則。健全憲法法律實施機製,全麵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要求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這包括:(1)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2)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3)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誌,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4)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厲行法治,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製度化、法律化,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減少領導幹部通過批示敦促憲法法律實施的做法,堅決杜絕少數領導幹部不適當地幹預、阻撓和破壞憲法法律實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