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麵,應當注意的是,公民權利是憲法條款中的核心部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憲法的目的性價值。憲法自其誕生時起,便不僅僅是一個國家政治框架和政治活動的速記描述,也不單單是提供一個有關合理化統治的技術性方案,更重要的是確立起了一整套有關人權保障的價值理念、基本原則和製度安排,而其中有效地防範公權力的恣意與濫用是保證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的製度性前提。由此,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係便成為憲法關係中的最基本類型,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對峙與衝突便成為最普遍的憲法爭議,而對公權力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監督也由此成為憲法實施的關鍵與核心。顯然,如果從這個角度去觀察的話,我國憲法實施的現狀還不盡如人意,因為,迄今為止當發生此類憲法爭議時,公民還無法通過憲法途徑去對抗公權力的侵權,各種違憲行為和違憲現象還未曾受到過憲法層麵的否定與矯正。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隻有當憲法真正得到實施的時候,隻有當憲法呈現出駕馭權力、保障權利的權威與品質時,人們才能真切感受到憲法的價值與意義,也才能從心底深處生發出對憲法的敬仰與崇拜。麵對憲法實施的尷尬局麵,學術界長期以來對其症結與根源做了細致入微的探究,並在對其他國家憲法實施模式進行認真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大量製度建構或完善的思路與方案。然而,總的看來,這些建言建策基本上是書齋裏的自說自話,遠未走到實踐操作環節。這其中固然有難以逾越的觀念上、體製上的瓶頸問題,但也顯示了建構論理性主義的困境。
回顧曆史可以發現,對製度的偏愛和用心始終是近代中國憲政曆程的一條主線,西方的憲政模式曾經在近代中國的政治舞台上紛紛登場,但也都草草收場;憲政的外形被模仿移植進來了,但憲政的靈魂卻被肢解扭曲了;建構性的製度設計與博弈並沒有帶來社會秩序的革故鼎新,反而卻演繹了近代憲政的慘淡命運。其實,從根本上講,憲法是一種文化現象,是一套價值觀念和“政治生活習慣”;其形成主要靠的不是一部完美的憲法典或製度設計,而是一個社會長久踐行民主法治的生活方式及其經驗總結,是各種複雜的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的綜合產物。在滋養憲法生長的社會土壤尚不具備的情況下,任何製度的實效性終將大打折扣甚至會發生嚴重的水土不服。同樣,憲法實施的關鍵並不在於製度層麵的健全與完善,而在於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是否已經具備。
在這些前提條件中,弘揚憲法精神、強化憲法理念,顯然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的意義。隻有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敬仰憲法的基本共識和濃鬱氛圍,憲法實施才能成為人們的強烈期盼和自覺行動,憲法的權威也才會有堅實的社會根基。這就需要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尤其是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憲法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與水平。應當看到,當代中國的社會發展為憲法理念的啟蒙與重構提供了難得的曆史際遇:市場化的經濟改革、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組、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遷、公共領域的日益開放、維權行動的蓬勃興起、網路空間的巨大活力、政治生態的日趨成熟和理性等等,都在不經意間塑造著人們的憲法觀念、催生著立憲主義的締造者與承擔者,從而也在為法治建設積聚著必不可少的內生性能量,並在實質性地推進著“法治中國”的進程。
“法治中國”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美好願景,而隻有經過紮實有效的憲法行動與努力,我們才能防止其變為一個純粹的理想主義浪漫話題,也才能使美好願景成為鮮活生動的社會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