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實現依法治國,首先要求共產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幹部做遵紀守法的模範。真正的法治國家是全社會各行各業的人都能夠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然而,在現實中,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常常給一些黨的領導幹部造成這樣一種幻象:法(政策、規則)是我製定的,我自然要高於法。這就是一些人質疑“黨大還是法大”的緣由,也是個別黨員尤其是黨的個別領導幹部不能很好遵紀守法的原因之一。這一方麵說明這些人沒有正確理解黨的領導的真正含義,另一方麵說明在立法和政策製定的過程中民主立法和民主決策做得還不到位。這些人應該明白,黨的領導不意味著黨自身就是立法者,而是意味著在人民及其代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需要一個組織者和領導者,黨隻是立法過程中的這個組織者和領導者。因此,法律不能簡單看作是黨自身的意誌,而是黨在領導立法過程中經過協商討論凝聚成的公共意誌或社會意誌。這個最終形成的意誌自然大於和包含黨自身的意誌,作為黨的成員毫無疑問應該服從這個最高的意誌(法律)。鑒於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容易給一些人淩駕於法律之上提供誘惑,所以,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使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幹部都能夠做遵紀守法的模範,並自覺把自己的權力限製在法律的籠子裏。
最後,實現依法治國要求建立嚴密的法治監督體係,在這個體係中,黨的領導者應該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作為監督者,他們有權對法律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的正確的執行。作為被監督者,他們也要接受其他黨員、公民和其他民主黨派的監督,以防止他們憑借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在一些人的觀念中,黨的領導者似乎隻有監督他人的權利,沒有被人監督的義務。這種觀念是極為有害的,它也是黨的個別領導幹部不受法律約束的重要原因。實際上,在中國的法治體係中,建立完備的對黨的領導者的監督體係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作為唯一執政黨的領導者,在中國的各級政治權力體係中,他們都居於最高的地位,握有最大的權力,因而也最不容易受到製約和監督。偶爾出現的黨的主要領導人違法違紀案例說明,我國的這一監督體係還不夠完善。隻有完善這一監督體係,有效約束這一最高權力,才能真正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地位,使法治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