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贈與合同概述
一、贈與合同的含義
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贈與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所有的協議。出贈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受領財產一方為受贈人。
贈與作為一種合同行為,須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隻有贈與人表示贈與的意思,而無對方願接受的意思表示,或者隻有一方願接受贈與,而無另一方願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都不能成立。贈與合同是一方無償地給予他方財產的合同,即指轉移財產所有權歸對方。如果一方不是無償地轉移財產歸對方所有,而是無償地提供其他財產權利或其他服務,則不為贈與。這裏的無償是指一方給予他方財物而不以他方的對待給付為條件。如一方給予他方一定財物,他方也須給予一方一定財物或酬金,則屬於互易或買賣,而不為贈與。雖然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但不同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不具有促進商品流通、發展市場經濟的作用。贈與合同的特殊功能,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資助,可以滿足當事人的情感需要。為此,各國民法無不予以確認,我國合同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贈與合同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內容,贈與的結果是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人的財產減少和受贈人的財產增加。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之處,也是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租賃合同的重要區別。
(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是沒有報酬的減少自己的財產,受贈人不支付任何代價卻增加財產,所以,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合同。正因為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合同,贈與人是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就需要贈與人具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所以,贈與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受贈人是一種純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履行義務,因此,受贈人也可以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僅贈與人負擔將其財物給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在贈與合同中,一般是贈與人是一種債務人,他必須承擔將自己的財產給付受贈人債務的這一義務,而受贈人則沒有給付贈與人債務的義務。即使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雖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這一義務對贈與人的義務來講並不相等,即不是贈與人履行義務的對價。
(四)贈與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贈與是一種合同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贈與合同不僅有贈與人自願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且還需要有受贈人願意接受該贈與財產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沒有上述各方的一致同意,該合同是不能成立的。這是同遺贈法律行為的主要區別。遺贈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需要受遺贈人的同意,隻要行為人的行為合法,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五)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相結合的合同
關於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前蘇聯、東歐國家規定贈與為實踐性合同,而德國、日本等國規定贈與為諾成性合同。我國台灣地區也規定贈與為諾成合同。我國《民法通則》中對此未做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中的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麵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麵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合同法》的規定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做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其他一般可以稱為實踐合同。
我們認為,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這樣可以對贈與人有所約束,對受贈人也不會因其做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在規定對贈與人有約束力的同時又規定依法允許贈與人撤回贈與的條件,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這樣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贈與合同的分類
贈與合同的分類,按照合同的形式、贈與的性質和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分法。如有書麵合同的贈與和口頭合同的贈與、不需登記的財產贈與和需登記的財產贈與、一般贈與和特種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附義務贈與和非附義務贈與等。
(一)一般贈與和特種贈與
一般贈與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贈與,又稱為單純贈與。特種贈與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贈與。關於特種贈與的種類,各國法上的規定和學者的區分各不相同。通常分為附義務的贈與、混合贈與、捐贈、死因贈與等。
(二)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
根據贈與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的關係來區分,現實贈與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時贈與人即將標的物交付受贈人的贈與,又稱即時贈與。非現實贈與是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標的物交付受贈人的贈與。現實贈與的合同成立與履行是同時實施的,非現實贈與合同的成立與贈與人的履行行為不是同時進行的。在認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的立法上,不存在非現實贈與,贈與隻能是即時贈與。在認定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立法上,就有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之分,因為贈與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的行為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的履行。對現實贈與合同可用口頭形式,對非現實贈與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麵形式,以防止贈與人任意撤銷。
(三)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
根據贈與人贈與的目的是否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來區分。如養子女對生父母本無法律上的義務但在道德上有扶助的義務,養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較困難而約定贈與一定財物的,即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二者的效力有所不同,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效力較強,即使在非書麵的非現實贈與,贈與人也不得任意撤銷,應負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若為非書麵的非現實贈與,贈與人於標的物交付前可任意撤銷。
(四)附義務的贈與和非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是指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的義務須有合法性,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受贈人雖負擔一定的義務,但仍為一種贈與,仍屬單務的無償合同。當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或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撤銷贈與。但所附義務非因受贈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贈與人不得撤銷。
四、贈與合同的適用範圍
贈與合同的主體主要是公民,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他人;集體和國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法人在不違反財經紀律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贈與人進行贈與,但不得以贈與為名行賄或搞非法活動。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第二節 贈與合同的履行
一、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可分為幾種不同情況來認定。認定為實踐性贈與合同的,不僅須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須有贈與財物的實際交付,贈與合同才為成立並生效。認定為諾成性贈與合同時,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成立並生效。也就是一方發出贈與或接受贈與的要約,而另一方做出同意接受贈與或者贈與的承諾,贈與合同即可成立並生效。需要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成立後經過公證部門公證,贈與合同生效。對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後,須按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該贈與合同才能正式生效。贈與財產可能涉及需要登記的,一般包括房屋、機動車、大型農用機械、船舶等。如果贈與的是房屋需要辦理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機動車輛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等。登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