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幹意見(2 / 3)

(九)製定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發展改革(經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製定和實施循環經濟發展的推進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製定礦產資源集約利用、能源和水資源節約利用、清潔生產,以及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發展循環經濟的推進計劃。

(十)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區域布局

加強宏觀調控,遏製盲目投資、低水平重複建設,限製高耗能、高耗水、高汙染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高技術產業,加快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傳統產業升級;推進企業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規模效益;大力發展集約化農業。發展改革委要抓緊製定《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加快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同時,要根據資源環境條件和區域特點,用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改造。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循環經濟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和改造,對進入的企業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資源利用及廢物排放綜合控製要求,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發揮產業集聚和工業生態效應,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提高資源產出效率。

四、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準體係建設

(十一)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準體係建設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積極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循環經濟技術,組織開發共伴生礦產資源和尾礦綜合利用技術、能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循環經濟發展中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綠色再製造技術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等,提高循環經濟技術支撐能力和創新能力。

(十二)抓緊製定循環經濟技術政策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會同科技、環保等有關部門研究製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政策、技術導向目錄,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節能、節水、環保裝備目錄。支持引進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技術,加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三)建立循環經濟技術谘詢服務體係

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建立循環經濟信息係統和技術谘詢服務體係,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循環經濟技術、管理和政策等方麵的信息,開展信息谘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清潔生產中心等中介機構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作用。

(十四)製定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的標準體係

要加快製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汙染行業市場準入標準和合格評定製度,製定重點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和涉及循環經濟的有關汙染控製標準。加強節能、節水等資源節約標準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設備及建築能效標準、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準和主要耗能(水)行業節能(水)設計規範。建立和完善強製性產品能效標識、再利用品標識、節能建築標識和環境標誌製度,開展節能、節水、環保產品認證以及環境管理體係認證。

五、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製

(十五)加大對循環經濟投資的支持力度

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在製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要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支持。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開發、產業化示範項目,政府要給予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支持,並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各類金融機構應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給予金融支持。

(十六)利用價格杠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調整資源性產品與最終產品的比價關係,理順自然資源價格,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性產品供求關係的價格機製。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積極調整水、熱、電、天然氣等價格政策,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節約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完善農業水費計收辦法;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大力推進階梯式水價、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製度。擴大峰穀電價和豐枯電價執行範圍,拉大差價,在有條件的地區加快實行尖峰電價和季節電價;對高耗能行業中淘汰類、限製類項目,嚴格執行按國家產業政策製定的差別電價政策。加大供熱體製和供熱價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共同構成的熱價形成機製,實行差別熱價和煤熱聯動政策。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其他產品的比價關係,建立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的機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研究製定並落實各項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