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勞動合同法修改解讀:勞務派遣何去何從(2 / 2)

法規也對所有使用勞務派遣的這個用工單位進行規製,它也規定了三條,首先,用工單位嚴格按照勞動法來執行,用工單位雖然跟被派遣的勞務者是勞務關係,但是你也要按照勞務關係來處理,一定要根據勞動者發工資,上社保等等,給經濟補償。其次,規定跨地區,對派遣的勞動者,應該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來執行。勞務派遣很多時候都是從不發達地區過來的,比如說河北和北京,按道理來講,這個勞動者就按照北京市的勞動標準來執行,但是很多單位還是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給員工上社保。最後,規定所有的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對被派遣的勞動者進行規範

對勞動者它是怎麼規範的呢?法規對勞動者規定了三個權利:1.同工同酬;2.組織參加工會;3.解除勞動合同。

這三條裏麵最讓企業頭疼就是同工同酬問題。同工同酬包括了這樣幾個方麵,一個崗位要大致相同;第二,崗位上的工作量要大致相同。

第四,一般性的規定

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規定勞務派遣涉及到雙方的,首先,要去簽勞務派遣協議,怎麼來做派遣,保險誰來上等等,其次,對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一般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程度上實施,什麼叫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呢?中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沒有做進一步的規定,如果做進一步的規定,實際上沒有把勞務派遣的這個製度能夠做的紮實,放了它一馬。在這次勞動合同法修改裏麵,它的一個重點,就是對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做了一個修訂。把過去的一般改成了隻能,這個勞務派遣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就是勞務派遣隻能是一種普通用工方式,不能以一種主要的用工渠道,另外它對三性做了進一步的限定,臨時性崗位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是為主營業務提供支持的這種崗位,替代性是不在崗休假、學習,需要找人臨時替代,然後規定每個用人單位要嚴格控製派遣員工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這個比例的話會進一步的去做規定。

另外,加大了對勞務派遣違法,使用勞務派遣的處罰和力度,一個是對派遣單位要沒收違法所得,給予罰款,對這個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相對有違反勞動者權益的,處罰1000元到5000元處罰的標準等等。這是對勞務派遣修訂的規範,這個規範的特點是什麼呢?我的這個解讀,就是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它的一個很大的意義,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不同階級主體地位,從製度上消除了因為身份不一樣去實現這種差異化的政策。國家政府對勞務派遣的這種修訂非常的關注,所以把它提升到涉及到中國共產黨執政基礎這麼一個高度,因為共產黨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那麼工人階級都成勞務派遣了,這不是很大的問題嗎,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做了一個修改,在規範中發展,在發展中規範,而不是說把勞務派遣一棍子打死。

從前景來看,我認為這樣修訂的結果將會使一部分企業直接把改勞務派遣變成了直接用工,考慮勞動者素質、能力相對比較高的,企業也覺得需要的,他可能會去直接變成用工。一些特別業務分割不明顯的,他有可能去做成業務外包。對於業務外包,現在也有很多企業也在嚐試著。要做業務外包,實際上也是由過去管人變成了管業務,由直接管變成製度來管,員工變成承包方,所以會涉及到業務外包怎麼做的更加規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