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村長穀雲章(任敵甲長八年)、行政主任屈振清(曾任敵鎮隊副、保長)、副鄉長張少乾(曾任敵保丁)等全在敵政權任過職。解放後混入我政權,徇情舞弊,同流合汙,周鳳蓮於敵占時,即受該等欺壓。解放後又因我工作不深入,幹部作風上嚴重的官僚主義,致使混入政權的壞人,未即時被清洗,使周在敵占時所受的欺壓,不但未能申雪,反比以往更甚,所以周對穀的辱罵耍賴,可以說僅是一種消極的反抗。穀雲章一貫恃強淩弱,今昔對比見自己被撤職(應該的),又未將周壓服,本已十分掃興,又被周唾罵一頓,老羞成怒,因而上吊自盡,這是咎由自取,不能把責任完全歸咎於周,因此,宜君縣司法處將周關押三個月之久,又要周給穀雲章負責埋葬費麥子兩石的判決欠妥,應改為除周已關押三月作為依法論外,其付交穀的埋葬費麥子兩石,由穀家全部退還周,並召開群眾會宣布穀一生非法之行為,以教育群眾。
二、此案去年十月間已發生,中經區縣屢次調查,但均未即時查清,予以正確處理,以致一直演變到穀雲章上吊自殺的嚴重情況,這個教訓說明我們部分幹部領導作風上存在著嚴重的官僚主義,缺乏調查研究、分別是非、追清根源、認真處理的嚴肅態度,工作組王生蘭等同誌,在該村發動群眾,隻聽取穀屈等片麵之詞,再不加任何調查分析,輕易將周放在大會上當惡霸鬥爭,不僅直接打擊周而更助長了素來恃強淩弱的穀屈等人,損壞了我黨影響。中區區政府對於所轄地區發生如此牽扯近一年的糾紛,尚不能迅速查明其真相,中間雖曾在周被黃(穀屈相好)打傷臂膊後,主持由黃給周五鬥麥子的養傷費,但僅就事論事,不能徹查鄉村幹部為何對此事不理,從而發現問題的症結加以處理。縣司法處在二月間由鄉上把周綁送來要關押時,因周神經病未關押,簡單教育釋放,但並未考慮到周既然有神經病,鄉上為什麼還鬥她,並把她綁送,從而主動深追根源,主持公道,徹底解決,失掉了司法工作者應有的嗅覺和責任感。同時在處理該案判決書的理由第三條上寫著“政府撤職穀的村長,更助長了周對穀辱罵,周給穀裝死等流氓手段,使穀慪氣上吊自殺。”似乎說政府不撤換其村長,周的辱罵就不能助長,穀則就可以不死,而事實上穀死的根源主要是過去在敵政權助長下恃強淩弱,徇情舞弊,任意作為,而在我政權下則遭到撤職(撤職是應該的)所以感到掃興失望,以至於老羞成怒(周過去也曾辱罵過穀,但穀卻不死即可說明),周的辱罵隻是起了刺激作用,不是主要的原因,所以該判決書應予改正。已發各當事人的判決書應予收回,至於判決末尾規定周搬離蘇家山等,更屬不妥,周是否搬離應由她自己決定,沒有理由強製。
三、這個案子生動的說明,我們某些幹部官僚主義、自由主義、不深入調整研究、不分清是非、不追究問題的根源的惡劣作風,以致受不良分子的愚弄,造成工作中的重大損失,這是我們應記取的教訓。我們擬在批準後,分轉各縣參考記取。
上述意見妥否,請一並指正!
此致
敬禮
兼庭長黑誌德
副庭長趙誌清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