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是宜君縣司法處於一九四九年九月十四日判決的。後來陝北行署發出檢查司法工作的指示,宜君縣司法處於九月底遵照指示檢討時,發覺對這個案子的辦理上不夠妥當,遂具文呈請黃龍分庭,該分庭審核後,於十一月一日以新字第八五號呈文提出處理意見,請示陝北人民法院,陝北人民法院認為黃龍分庭的處理意見是完全正確的,以及宜君縣司法處在事後能夠這樣認真檢討,是值得各地學習與參考的。不過對裏麵幾個具體問題的適當解決上,尚未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是一缺陷,陝北人民法院又作了補充意見,使此案達到圓滿正確的處理。
10、穀雲章自殺案(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