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王海生,係延安總工會挑水工人,雇農出身。
被告人蔡奉璋,地主成份。
紅軍到達陝北前,被告地主蔡奉璋借給王海生三百塊銀元,約定:“月息三分計,王海生以城東自家的果園作抵,如三年還不清本息,果園就歸蔡奉璋所有。”後來,果園不幸被東北軍砍伐破壞。三年後,王海生還不起本息,蔡奉璋將果園變為己有,並轉手低價出賣。為此,王海生在工會組織的幫助下控告至特區司法部,謝覺哉部長收到此案後,親自到發生案情的地方,先傾聽群眾意見,然後依照黨的政策法律作出如下的處理:
蔡借錢給王以果園抵債,且月息三分,本身是違法的,應該給以處理。但因抗日時期,民主政府不采取打擊土豪的政策,而是限製他們的剝削,雖應處理,但應從寬。如果園不被破壞砍伐,利歸蔡得。但砍伐後損失全部歸王,這顯不合理。根據民法應該雙方平均承擔損失才對。當時將果園以三百塊大洋作抵,估價太低,應公平作價。如價值六百元,應各損失三百元;如價值八百元,蔡應補王一百元。王貧蔡富,又有勒索性質,蔡應賠償王一定的損失費。
這樣的處理,既考慮到了當時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也考慮到了階級欺詐的性質,從而贏得了人們的擁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