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延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 / 2)

孫犯身為革命幹部,明知為贓物,而代為出售藏匿,既違法後,則應深刻反省,自請法繩,而反欺騙法庭,不吐實情,除將所存贓物交出及出賣贓物折價賠償外,仍應予以適當教育。

郭文高徇情偽證,企圖誣陷好人,予以嚴格訓誡。孫雲山、嶽培傑無罪釋放。該等所以被押,致受巨損,顯係安犯誣陷所致,應將安犯現有房子一間,抵交該等享有,以資賠償損失。

溫子孝與安犯共同賭博收受贓物手鐲一副,應予沒收,退還原主以示教育。

依上論據,本院依法判決如主文。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院長:徐遵仁

審判員:戴海福

書記員:馬正藻

延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告:雷海明,男性,年二十七歲,綏德縣石峁區七鄉雷家岔村人,貧農。

被告:張文秀,男性,年三十四歲,富縣牟泉區四鄉太奇村人,貧農。

上列被告因以煙膏交換耕牛一案,經本市公安分局查獲,送來本院,經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雷海明犯販賣鴉片及詐欺罪,判處勞役三個月(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以大煙麵膏交換得張文秀所有之牛兩頭,於法不合,予以沒收,惟張文秀代賣其姐姐張氏的耕牛,因並非出自張氏之托付而代換取鴉片及照顧其姐姐的家庭困難,應於退還張氏所有。

張文秀以牛換售大煙膏,應處勞役三個月,為照顧生產緩刑半年,至換取之大煙麵膏二兩五錢和買得大煙麵膏三兩以及以煙折合得銀洋一元,農洋九百二十萬元,依法全數沒收。

苗永田賣膏子所得農洋三百六十萬元,予以沒收,並處苦役一月交鄉執行。

事實

緣張文秀之父於九月十八日在富縣曲兒村以農幣七千四百萬元買得陳寶華的牛一頭,十月十九日由張文秀趕了該牛並馱了麥子五鬥來延(安)出售,行前其姐姐張氏因給兒子結婚需要錢,打算將耕牛一頭賣掉,惟因丈夫病故,無人辦理出賣事宜,即順便托張文秀到延安代賣,張文秀趕了兩頭牛,於是月二十一日抵延,住複和店,次日將麥子賣後,二十三日即趕了兩頭牛到騾馬市出賣,快要天黑,尚未賣掉,張文秀因急於返家,心中焦急,忽有雷海明提出換大煙,並說:“我的煙實在好”。張文秀信以為真,遂議定兩頭牛換大煙二兩八錢,雷海明即回身取得大煙麵膏二兩五錢,不足部分折得銀洋一元,農幣九百二十二萬元。雷恐怕張發覺煙膏有假,乃以怕走風(即失露)為名欺騙張文秀走上歸途,至少陵寺下河邊交於張。張另外又托店主苗永田以三百六十萬農洋買得煙膏三兩,意圖摻入該二兩五錢煙土內出售,多取非法利潤。至晚行至十裏鋪,住宿一群眾家裏,打開煙土看時,嗅不到一點煙味,乃發覺是膏子,二十四日又折身至延市馬家灣找尋雷海明,被該村村長發覺送交本市公安分局,於當天轉送本院法辦,經本院傳訊雷海明、苗永田等證明屬實,並詳誌於卷。

理由

根據以上事實,雷海明以鴉片代人民幣行使交換耕牛已屬違法,繼又欺騙張文秀走上歸途付以麵膏,更表現其奸詐,應於製裁,以資教育。至張文秀先行將牛吆在騾馬市出賣,證明原無換取大煙之意圖,隻是因急於返家,而在本身情況的逼迫下行此不法,但最後張文秀又買得大煙膏三兩,企圖多取非法利潤,顯屬故意違法,毫無悔過之心,除應將其煙膏銀洋沒收外,並給以勞役教育;店主苗永田受托轉賣麵膏,亦屬不法,並堅不供出賣煙者姓名,顯係苗姓自售,應視為仍不放棄違法行為之證明,故應給予勞役教育;至張文秀代其姐張氏賣牛,行前並未受托售賣或換取大煙,不應以張文秀之失錯受此損失,再查張文秀亦無償還其姐張氏損失之經濟能力,及為照顧生產,親戚團結和好,不再起訟爭,特將張氏之牛退還,故判決如主文。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五日

院長:徐遵仁

審判員:尹世元

書記官:範孝堂延安縣人民法院布告――宣布任玉成與艾蒲堂殺人罪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