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 / 1)

字第號

被告:吉思恭,又名爾悌,別號雲僧,化名馬克誌,男性,現年二十四歲,陝西華縣赤水西北鄉小漲村人,無正當職業。

公訴機關:保安處。

上列被告因漢奸罪經逮捕後送由檢察機關偵查明白提起公訴,本院舉行公審大會判決如下:

主文

吉思恭漢奸罪應判處死刑。

事實

被告吉思恭秉性下流,曾在浙江杭州醫藥講習所畢業,當過醫生、教員,均以貪汙及行為不正被除職。後來就受了日本特務機關的雇用,於民國二十五年九月在西安混進太和團的組織,開始其漢奸的活動。是年冬綏遠抗戰爆發,該被告即直接受日本特務機關的派遣在綏遠進行偵探破壞工作,曾經逮捕,後被解脫。去年盧溝橋事變全國抗戰以後,該被告返回西安,複加入日本組織之地與研究社,每月受日寇津貼三百元,繼續進行漢奸工作,替日寇宣傳滅亡中國的口號,破壞抗戰。在西安、三原、富平、渭南各地散布抗戰失利,前線潰敗的謠言,淆惑聽聞,恐嚇學校當局,禁止學生下鄉作救國工作,阻撓群眾參加抗戰;隨時隨地帶備婦女衣物,以為化裝偵探潛逃之用,經常懷著白沙布為敵機空襲時作信號,並在沿隴海路各重要地區偵查地形,攝影繪圖暗送敵人,指示敵人轟炸進攻的目標。更複四處宣傳破壞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分裂國共兩黨親密的合作與全國的統一團結,使日寇更易於達到吞滅中國的企圖。此外,憑空虛構事實,毀損全國抗日最高領袖蔣委員長的威信,企圖削弱抗戰的領導力量,又假冒第八路軍政訓處處長與共產黨員的名義招搖撞騙,迫誘婦女做其漢奸的助手,有意的藉此破壞八路軍與共產黨的政治影響,其目的正是為著執行日寇所指示的任務。上述種種犯罪事實,經檢察機關偵查明白,證據確鑿提起公訴,複於公審大會上該被告亦當庭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理由

被告吉思恭甘做漢奸,出賣國家民族的利益,是中國人民的公敵,幫助日寇消滅中國,執行漢奸種種行為,是日本帝國主義最忠實的走狗。當此全國抗戰正在嚴重的時候,此種叛變國家民族的漢奸分子不能不依法嚴懲,以伸公憤而照炯戒,基此理由,依照軍事委員會頒布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特為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公審大會法庭

審判長雷經天

陪審員成仿吾莫文驊

書記員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