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福成,男性,年六十歲,住延安縣柳林區高坡村,貧農。
被上訴人:馮永昌,男性,年四十八歲,住址同上,在七裏鋪開磨房,中農。
上列上訴人張福成因與馮永昌邊界的東梁山地畔打窯糾紛一案,不服前延安地方法院於本年四月十二日之判決,向本院上訴,經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撤銷
張福成在東梁山已打窯一孔,為張福成所有,張福成並得根據需要繼續打窯,惟不能影響馮永昌對該地之耕作。
事實
高坡村周圍之山川,均屬公地,在土地革命時,曾以大部分川地和部分山地分配給張文華、史新安等四戶所有,剩餘之地被後來難民自由開墾耕種和修宅居住,而政府酌情收租。張福成於民國二十九年移來該村後,亦修下房子居住,繼又設立碾子挖了水井。至民國三十五年冬補充土地時,因評議員張文華、馮永昌等辦事欠公正,不僅未給張福成分配川地,且張之房宅附近亦未留相當地勢,致張姓再無處修建宅舍,張因之向鄉區政府提出意見。後因胡匪侵占了延安,使問題擱置。去年冬調劑土地時,張又提起土地問題,政府除新補給張川地四畝外,又在房子背側劃出六分川地,供張修建。張因原有房子被胡匪拆毀無處可住,乃於馮永昌連界的東梁山地坡上打窯一孔,馮姓並未幹涉,後因整黨會上張善生(張福成之子)向其提了意見,引馮不樂,即去攔阻張福成居住,惹起糾紛,起訴至延安市地方法院,判決窯歸張姓居住,地權屬馮永昌所有,張馮兩姓均不服,上訴本院等情全錄在卷。
理由
查馮永昌等評議員,於民國三十五年冬,補充土地時,挾私不給張姓分配應得之川地和宅舍地,確屬不合,致引起糾紛,因敵進攻未能適時解決。又因張之房舍被敵人所毀,再無藏身之處,現所打窯洞,對馮姓耕種東梁山該地並無絲毫妨礙,馮之阻擋,不合我民主政權幫貧濟困之政策,故馮姓無理,特判決如主文。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法庭
庭長:劉臨福
副庭長:蘭作馨
書記員:劉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