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1 / 1)

上訴人:常維信(常滿),男,三十五歲,米脂白家焉村,農民。

被上訴人:高申氏,女,三十二歲,米脂城內馬巷圪台。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涉訟案,上訴人不服米脂縣務委員會於民國三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變更

常維信返還高申氏邊幣八百元

事實

常維信於民國二十二年借得高申氏銀幣三十元,至今十一年,高申氏疊索債款,常維信又不返還,因報訴於米脂縣務委員會判決常維信停息返還高申氏本銀三十元,按米脂邊區銀行分行牌示時價每塊銀元合邊幣五十元,應返還邊幣一千五百元整。常維信以三十元銀幣折合邊幣一千五百元為數甚巨,無力返還,來院上訴,請求酌量減免。本院傳訊各當事人,被上訴人高申氏以貧病交加,不能來院,上訴人常維信亦受傳不到,事實業已明了,有原審卷宗及當事人訴狀備查。

理由

查常維信借高申氏銀幣三十元,已自認負返還之責,高申氏亦自願不要利息隻要本金。上訴人僅對銀幣三十元折合邊幣一千五百元部分表示不服,是此案爭點在於銀幣折價多寡一節,至債務本身已無爭論。此項銀幣折合邊幣之市價因在抗戰時期變動無常難作標準,自應斟酌雙方實際生計情況以為處斷。查其上訴人雖非富戶,然依目前經濟實況尚可勉為籌措,酌返還高申氏邊幣八百元,以期息訟。基上論結,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推事王懷安

書記員海心

[簡析]

這件判決書是王懷安推事製作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是判決書中寫作藝術高超,運用語言得體,說理透辟,應認真研讀的典範之作。

這是一件情節比較簡單的民事案件,敘事說理都較容易。但是一件雙方均未到庭的缺席判決。判決書的製作隻能根據案卷內容材料所反映的事實來寫。然而作者一絲不苟地傾以全力錘煉語言,達到敘事簡明扼要,說理明白透徹,在通體流利的語言中,極其巧妙地運用對偶句法:“高申氏疊索借款,常維信又不返還……”另外,選詞準確,筆力千鈞,如“貧病交加”、“此案爭點在於銀幣折價多寡一節”、“斟酌雙方實際生計”、“勉為籌措”、“以期息訟”等等,運用得特別巧妙。在這樣簡短的判決書中,能運用這麼豐富的詞彙,實在是難能可貴。

前麵已經講到,雙方均未到庭,是一份缺席判決,判決書事實的敘述隻能憑卷內材料用上述語言的優勢準確地表達出來。最後以“事實業已明了,有原審卷宗及當事人訴狀備查”,“審理照常進行”作結。

理由部分,抓住本案爭點“在於銀幣折價多寡一節”,接著就論述解決爭議的辦法“查其上訴人雖非富戶,然依目前經濟實況尚可勉為籌措,酌返還高申氏邊幣八百元”。道理說得清清楚楚,使雙方當事人平氣息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