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1 / 1)

上訴人:侯丁卯,男,現年二十七歲,慶陽曹家嘴,農。

代理上訴人:侯賢儒,男,現年六十二歲,同。

被上訴人:侯張氏,女,現年二十五歲,同。

張明,男,現年三十歲,慶陽西川暫

家寨子,農。

上列上訴人因婚姻涉訟一案,不服慶陽地方法院於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緣張明之妹侯張氏於民國二十二年,經媒說與侯賢儒之次子侯丁卯結婚。婚後侯張氏始知侯丁卯為神誌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瘋。初冀請醫診療,病可痊愈,時經九年,醫診無效,侯張氏以侯丁卯有不治之神經錯亂病,不堪同居,要求離異,訴於慶陽地方法院,經判決,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侯丁卯不服,由其父侯賢儒代理上訴,主張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症果,今後無子,亦可以侯丁卯之侄為嗣。並訴張明從中唆使侯張氏訴請離婚,圖另嫁貪財,要求廢棄原判。經本院傳訊兩造,侯丁卯確為不識五以上之數(在庭上數六個凳子為八件),不曉自己之年齡(二十七歲說十歲),不識農時(說正月可種穀粟子),更不知男女之樂(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經錯亂,傻而且有羊羔瘋不治之惡疾。侯張氏以其空有夫妻之名,不能享天倫之樂,堅主離婚,自屬人情之常;侯賢儒謂為由於張明唆使,另嫁圖財一節,殊屬無據。案經訊明,記錄在卷。

理由

查侯丁卯神經錯亂,不識五以上之數,不知自己之年齡,更不知男女之樂及夫婦之情,且患有羊羔瘋病,既已當庭訊明,上訴人謂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之病,顯屬遁詞;而欲以侯丁卯之侄與侯張氏為嗣子,亦何能彌補侯張氏終身幸福之缺陷。侯張氏結婚以來苦惱九年,侯丁卯病愈無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觀,要求離婚,實出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為張明之唆使圖財。原判依邊區婚姻條列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款之規定,判決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於法於情均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推事王懷安

書記員李仲民

[簡析]

這是王懷安推事製作的一件二審民事判決書。敘事簡潔明了,論理層次分明,運用語言精練、整齊,讀來朗朗上口,是判決書中的典範。

事實的敘述,僅用數筆即說清侯張氏訴請離婚的原因。接著即寫原審法院的判決準予“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繼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症果,今後無子,亦可以侯丁卯之侄為嗣。並訴張明從中唆使侯張氏訴請離婚,圖另嫁貪財,要求廢棄原判”。最後寫本院查清的事實。語言不多,全部事實盡收眼底,層次分明,一看即明白,寫法獨具特色。用排比句加強表現力,每個句子的動詞各不一樣,“不識”、“不曉”、“不知”數語說明上訴人主張“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之症果”是謊言。證明侯張氏所訴“以其空有夫妻之名,不能享天倫之樂”屬實,主張離婚“自屬人情之常”。環環緊扣,句句精粹,語言的錘煉已達到純青的水平,且用的恰到好處,讀來朗朗上口,詩意濃濃,給讀者舒暢的享受。

理由部分,基於事實的敘述,采用逐條駁斥的方法:第一,“上訴人說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之症,顯屬遁詞”;第二,以侯丁卯之侄與侯張氏為嗣子,不能彌補侯張氏終身幸福;第三,指責張明唆使其妹另嫁圖財,不合情理。將侯丁卯上訴理由一一駁回,然後,說明原審判決“於法於情均無不合”,成水到渠成之勢。理由部分的語言也寫的委婉有致,如“侯張氏結婚以來苦惱九年,侯丁卯病愈無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觀,要求離婚,實出諸不得已之衷心”。整篇語言簡約幹練,敘述夫妻生活的語言文雅激情。人說王懷安的文章語言美,名不虛傳,值得認真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