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狂瀾輝煌重現(2 / 3)

對官員廉貪的考察是明代考課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並且位於考項之首。而明中葉以後,考語和舉劾嚴重失實,使考察逐漸失去激濁揚清的作用。張居正為此提出:吏部、都察院監督撫按,撫按的考語失實,則以“不稱職”予以處罰;內閣、六科監督吏部、都察院,發現考語失實,同樣以“不稱職”處罰。這樣層層負責,層層監督,各相關部門不敢以虛偽的方式蒙騙上級。萬曆二年(1574),在張居正的建議下,明朝在文華殿設內外職官書屏,列天下中高級文武官吏,每官一帖,十日一換,盡可能如實反映其任職情況,便於皇上和內閣直接了解、監督官吏。

張居正柄國伊始,即雷厲風行地懲治貪汙腐敗,清洗了一批奸邪庸碌之人。吏部左侍郎魏學曾因貪賄徇私被劾,調往南京;江油知縣侵帑二千餘金被判處死刑;河南、陝西兩省按察僉事因貪虐削籍。這些果敢嚴厲的措施,表現了張居正懲治腐敗、“廓清濁氛”的決心和魄力。萬曆初,神宗屢次嚴令懲貪追贓,張居正提出,對違法犯贓者,“不問官職崇卑,出身資格,一律懲治,必定罪而毫無赦免。”在張居正柄國的十年間,據《國榷》記載,關於懲貪的敘述有十六處,涉及各級官吏、軍官以及擾民的宦官。其中比較突出的是萬曆二年正月,將“貪酷異常”的保定知府賈淇等十八人依法給以嚴懲。

在懲貪的同時,張居正竭力倡廉舉能。他認為,選拔官吏應該“以操守為先”,廉潔且有能力者為最佳人選。他還主張不循資格,不惑浮譽,官吏黜陟皆繩之以品行與才能,並向神宗建議恢複中斷已久的皇帝麵獎廉能的製度。萬曆初,廉能者“不次超擢”,脫穎而出。如浙江布政使謝鵬舉為政廉能,政績卓著,升任右副督禦史巡撫浙江、戶部右侍郎,擔當起懲貪倡廉的重任。吏員出身的黃清,被譽為“天下第一清官”,張居正不顧流俗議論,調他任兩淮鹽運司同知。他主持漕運工程,節省費用,政績顯著。

奢風與貪風相長,懲貪必須抑奢崇儉。封建時代,帝王之舉動,為萬民所瞻,士大夫所效。因此,張居正一直諫說神宗恤財節用。他說:“臣朝夕所忠告於上者,惟以節約愛民為急務。”神宗興修宮殿,增派織造,強取內帑,屢屢遭到他的強諫。如萬曆七年(1579)春,皇帝諭令取用光祿銀十萬兩,張居正勸阻不及,毅然上奏諫言道:“財政有限,而消費無窮。此後希望皇上力行節儉,若再取用國庫,臣也決不敢奉詔了。”在他的堅決抵製下,萬曆初宮中許多不該浪費的錢財,較前有所減少。

在張居正獨柄國政期間,懲治腐敗是其為政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為改革的順利推行和扭轉國勢衰微的局麵奠定了基礎。

其次,在整頓吏治的同時,張居正還大力開展開源節流的經濟改革。張居正執政之初,就麵臨相當嚴峻的經濟形勢。隆慶五年(1571)。全國稅收總計為250萬兩,而支出竟達四百多萬兩,整個國家陷入了財源枯竭、入不敷出的困境。為了挽救財政危機,張居正從開源和節流兩個方麵著手,對帝國財政大加整頓。在節流方麵,他起用水利專家潘季馴治理黃河。潘季馴采用堵塞決口、加固堤防的辦法,束水攻沙以使河道暢流,基本上緩解了困擾多年的水患,從而節省了巨額的河政開支。張居正還通過整頓驛遞製度,縮減政府每年的大量支出。原來,有明一代在交通幹線上都設有驛站,照例為來往官員供應車馬食宿。在明初,政府對驛站的管理相對較嚴,文武百官非軍國大事不得使用。此後,使用驛站的條例日漸廢弛,幾乎所有官吏及其親屬都可以隨便使用,這自然增加了政府的開支。有鑒於此,張居正竭力革除驛傳之弊,規定官員非奉公差不許輕擾驛遞,違者參究,內外各官丁憂、起複、升轉、改調、到任等項,均不得動用驛傳,以厘革驛遞冗費之弊。

為了開辟財源,增加帝國的財政收入,張居正還重新丈量土地,改革稅製。

明初,田賦及力役的征調,主要依據記載田畝的“魚鱗冊”和記載戶口的“黃冊”,以後,隨著土地的不斷兼並,人口逃亡,這一製度已遭到破壞。到了明中葉,出現了一種矛盾現象,一方麵是人丁不斷增加,荒野土地不斷開墾為耕地,但是全國田畝額數以及戶口數反比建國初期減少,政府實際所能征收的賦稅也相應的日益減少。另一方麵是“冗員日多”,官吏的祿米有增無減,王室的揮霍浪費也與日俱增,結果朝廷的財源枯竭,收支失去平衡。

土地的兼並和欺瞞,丁口的逃亡和戶籍的紊亂,造成賦役負擔嚴重不均,加重了貧苦農民的賦役負擔。因為官僚地主霸占民田,卻想方設法把賦稅以各種方式轉嫁到農民身上,加劇了社會矛盾。當時流傳的一首民謠說:“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就是這種不合理的社會現實的反映。

久居官場的張居正深刻地認識到,這一社會矛盾的根源在於貴族豪紳,他們依仗權勢,侵占民田,而且勾結奸猾的官吏隱瞞田畝以逃避賦稅,因之導致“私家日富而公家日貧,國匱民窮”。為了維護封建政權的經濟基礎,張居正決心進行改革。他選派精明強悍的官員嚴行督責,在全國重新丈量土地,清查漏稅的田產和追繳欠稅。他任用張學顏製訂《會計錄》和《清丈條例》,頒行天下,限令三年內各地要把清理溢額、脫漏、詭寄等項工作辦妥。到了萬曆八年(1580),據統計,全國查實征糧田地達七百多萬頃,比弘治時期增加了近三百萬頃,朝廷的賦稅收入也因而劇增,國庫充盈。

為了進一步改變嚴重的賦役不均,減輕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的浮稅,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張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實行了賦役製度改革。萬曆九年(1581),張居正通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這是自唐朝行“兩稅法”以來,我國賦稅史上的又一次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