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民國時期綏遠的屯墾(1 / 3)

民國時期綏遠的墾務經曆了複興、發展與沒落三個時期。傅作義、閻錫山在綏遠辦理墾務,使綏遠屯墾事業進入發展時期。隨著社會的進步,綏遠屯墾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遂逐漸走向沒落。

一、墾務複興時期

1914年,北洋軍閥政府頒布了《國有荒地承墾條例》,之後開始大規模清丈土默特的土地,綏遠當局沿襲清末欽差墾務大臣貽穀的政策,強行清丈土默特地區的土地,並發放財政部的土地照票,站地歲租改歸縣署代征。1915年,經內務、財政、農商三部,籌議改組綏察兩區墾務機關,擬具辦法會呈大總統照準。同年4月督辦墾務公所改為督辦辦事處,並組設綏遠墾務總局,整頓現狀。同時,民國政府積極丈放各蒙旗報而未丈之地,派員勸墾未報之地。

關於各分局的組織,大都因時因地,曆有變更。因歸化、武川、和林格爾、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六縣地畝局地麵過廣,恐難兼顧,故將其分為歸、武、和三縣地畝局,薩、托、清三地畝局,並在五原增設西盟墾務分局,專司丈放地畝。隨後又根據報墾地點,隨時增設地畝局專辦。例如,西公旗報墾三湖灣、中灘地2400餘頃,增設堪放烏拉特三公旗地畝局丈放,設勘放圖克木地畝局,勘放東山溝地畝局,勘放茂明安旗報墾通興公等處地畝局,於薩拉齊縣設清理歸、武、和、薩、托、清六縣官糧地畝。土默特報墾薩拉齊縣局六成餘地1000餘頃,另增設堪放六成餘地地畝局丈放。此項地畝清丈結束後,原有地畝即行撤銷、歸並或由縣府兼辦,又或由原設局丈放,例如,達拉特旗前報效之城基地440餘頃,由五原縣丈放;緣慶寺報墾托縣所屬十二犋牛營子地400餘頃、郭營子地300餘頃,由原設薩、托、清三縣地畝局丈放。其後本此原則,時有歸並或增設。1919年,撤銷六縣官糧地畝局。1920年,撤銷圖克木地畝局與牧廠局,並將歸、武、和、薩、托、清地畝局,合並為一,增設勘放官莊子地畝行局,丈放官莊子地畝。1921年,撤銷官莊子局。隨後,增設勘放西公旗報墾五大村地畝行局,勘放烏拉特三公旗地畝局,勘放西公旗報墾烏藍板申地畝局,勘放廣覺寺地畝局,撤銷六縣地畝局,五大村地畝局並入三公旗地畝局,於各地設分局,丈放地畝。迨地畝丈放在半數以上,因經費困難,即歸並鄰近地畝局辦理。

二、墾務發展時期

(一)國民政府放墾蒙地的政策

政策作為政府在一定曆史時期裏為實現某一目標而確定的行為準則,它既是國家政府意誌的體現,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和社會需求的一種表征,二者相互依存,互為條件,有著密切的聯係。因此,對曆史時期相關政策內涵與取向的考察,是我們深入了解某一事物發生、發展及其內在機製的重要途徑之一。

放墾蒙地是國民黨政府貫徹始終的對蒙政策。1928年國民黨執政後,推行大漢族主義的民族壓迫和同化政策,加緊了對內蒙古的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在內蒙古改省設縣的過程中,為擴大縣治區域,國民黨政府大肆推行移民放墾和軍隊屯墾政策,從而掀起了新一輪放墾蒙地的高潮。

國民黨執政期間,出現了政治腐敗、軍閥混戰以及剝削慘重等現象,並造成了災荒、流民、軍員過剩等社會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民黨政府勒逼蒙旗放墾土地,加強對蒙旗的經濟掠奪。1930年國民黨召開了蒙古會議,通過了《蒙古農業計劃案》和《蒙古墾殖計劃案》。1931年,全國內政會議通過了《移民實邊案》,同時還通過了《丈放錫林郭勒盟等處生荒以興墾務而固邊防案》。1932年的全國國難會議又通過了《移民墾殖案》,進一步提出了移民地點和移民種類,其中移民地點為東北和西北,包含綏遠等在內;移民種類為災民、冗兵、被裁政府官員。

1928年各墾務分局籌設歸並,並劃分地段管轄清丈。各分局的劃分與管轄情況如下:第一分局設在薩拉齊縣,清理薩、托、清三縣地畝事宜;第二分局設在武川縣,管理牧廠、土默特、普會寺、東新地、沙拉木台楞及大青腦包等處地畝事宜;第三分局設於包頭縣,處理三湖灣、中灘地、河北地、五大村、佘太召、包頭梁、營盤灣、大小努氣福音寺等處地畝事宜;第四分局設在固陽縣,辦理固陽縣兼辦之墾務,此外,茂明安旗及東公旗報墾大小鄂博等處地畝也屬於其管轄範圍;第五分局設於五原縣,辦理杭錦旗報墾之西巴噶、臨河設治局兼辦之達拉特旗報墾河套地畝,東公旗報墾烏蘭以力更地畝,西公旗報墾後套地畝及西盟墾務局等處事宜;第六分局設於臨河縣,於1929年1月設立,因第五分局轄地太廣,事務太緊,遂劃第五分局所辦達拉特旗報墾河套地、黃土拉亥河地、杭錦旗、巴噶地事宜歸第六分局管理。

在國民黨移民墾殖的方針下,綏遠省政府成立之初即改組原墾務總局及所屬各分局,先後製定了《綏遠省墾務計劃》及各種放墾、征租章程。1928年7月,綏遠墾務總局擬訂了《辦理墾務通則》,1929年3月又製定了《各蒙旗征收歲租辦法》,同時派墾務官員分往各旗“勸令報墾”。綏遠省政府建設廳於1929年向蒙藏委員會提交的《建議劃定蒙旗區內墾牧範圍案》認為,綏遠地大物博,“現值訓政建設之期,自應覓圖開發。開發之首要是在蒙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