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非法,婚姻無效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l、女青年王暢在準備與未婚夫林曼登記結婚時,不慎將身份證遺失。
2、為圖方便,王暢借來與自己相貌相近的妹妹王丹的身份證、戶口簿辦理了結婚登記,現場工作人員並未發現她使用了他人證件。
3、結婚兩年後,王暢與林曼在性格與生活習慣上的差異不斷顯露,時常爭吵不斷。
4、王暢決定與丈夫離婚,丈夫卻拿出結婚證對她說:“當初和我結婚的根本不是你,你不願意過了就走,財產也沒你的份。”
說法:
結婚登記是一項確認男女關係的嚴肅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4、5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本案當事人王暢借用妹妹的身份證、戶口簿與林曼登記結婚屬於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本案屬於1994年2月1日以後的案件,故王暢與林曼在未補辦結婚登記之前,隻能被認定為同居關係。
王暢如果準備與林曼離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當與林曼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法院即可按離婚處理。若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的,隻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但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應當按照雙方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