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勝字第64號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專員、縣(市)長:
依照中國土地法大綱的方針,今冬邊區將進一步發動群眾徹底完成土地改革,但據查近來各地有一部分頑固的地主富農和不明大義的自私分子,企圖逃避土地改革,發生種種不法行為。為了保障革命社會秩序和保護翻身農民的正當利益,茲特通令:
(一)嚴禁一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抵押、典當和轉讓。
(二)嚴禁任何人為逃避土地改革任意宰殺和偷賣牲畜,砍伐樹木,破壞農具、農作物及其他物品,同時嚴禁私下贈送、埋藏、變賣這些物品的不法行為。
(三)嚴禁一切對於群眾鬥爭果實的貪汙、浪費、破壞和營私舞弊行為,凡過去土改中尚未分配的鬥爭果實,一律暫行保管,留待此次土改中成立的合法執行機關(即鄉村農民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貧農團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統一分配。
(四)嚴禁地主本人攜帶財物或勾引他人幫同攜帶財物任意遷移外地,逃避土改。各級政府對於以上各項,務須通告各界人民,並發動貧苦群眾嚴格督促實行為要!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劉景範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
(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高等分庭庭長、各縣司法處處長、地方法院院長:
茲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提出如下指示,希研究執行。
一、司法工作與土改運動的配合問題:我們先回憶一下,建立革命民主政權已十幾年了,我們不能否認司法工作是有成績的,有創造的,如廢止肉刑和無期徒刑,免除訟費,手續簡便,就地審判,巡回法庭,重教育不重懲罰,用生產改造犯人的勞動觀點等,在社會上都起了一定影響和一定作用。但是我們再嚴格地檢討一下,還非常不夠。在這次愛國自衛戰爭與土改運動中,更暴露了我們司法工作中許多嚴重缺點甚至錯誤,特別是司法政策上,階級路線強調不夠,重視不夠。換言之,是我們的法是對誰設的,保護誰的利益的,沒有明確的與足夠認識。如高院監獄裏管押了三百四十六名(今年三月間)犯人內成分統計:地主隻有十一人,富農隻有十二人,絕對多數是貧苦農民。在案情方麵:竊盜案件占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次之再次就是破壞邊區、政治土匪了(當然還有其他案件),真正壓迫與剝削農民的地主惡霸,盜取群眾鬥爭果實,為非作惡的壞分子,在監獄裏管押的還是極少數。地主收回土地,重利盤剝農民,並未強調予以法律製裁,甚至有些幹部包庇地主從中取利,也未予以適當的處罰,這就是我們司法工作階級觀點與群眾路線不夠明確之所致。
土改運動即將開始,有的地方已經開始了,這是翻天覆地的土地革命運動,我們司法工作者要積極參加,堅決地站在貧雇農立場上,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發動他們堅決地向地主階級作無情的鬥爭。我們要知道,我們的人民解放軍拿起槍炮消滅蔣介石,是消滅武裝的反革命。而我們發動貧雇農徹底平分地主階級的土地及財產,是挖掘地主階級與封建勢力的根子,不將根子挖掉,敵人則還未被徹底消滅。因此,我們司法工作者要在當地黨政領導下積極參加土改,為貧雇農翻身而鬥爭。處理日常案件,也以此為基礎予以適當而迅速的處理。
二、組織人民法庭問題:中共中央公布的土地法大綱第十三條規定:“對於一切違抗或破壞本辦法的罪犯應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組織得還不多,但它的任務是推動土改運動向前發展的工具,而不是有了這個組織使土改運動、群眾情緒受到限製,是可以確定的。人民法庭可使鎮壓反革命的地主惡霸及製裁壞分子的工作更有係統、更有力量,而不是分散的,不是沒係統的,也是可以確定的。
我們領導與組織人民法庭時,主要還是根據大多數貧雇農意見,要采取什麼形式就采取什麼形式,要選幾個法官,就選幾個貧雇農成分的法官(公家人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主審也應由當選的法官中推選),大多數貧雇農要給被告什麼處罰,就給他什麼處罰,我們隻能幫助他們調查材料,預先醞釀,把群眾中的正確意見發揚起來,則會在人民法庭開庭時,意見集中,處理得適當。包辦代替,形成官僚機關,或以為群眾不懂法律,會辦錯事情等觀點,必須徹底克服。
人民法庭既然是為貧雇農做主撐腰,以打垮地主階級及惡霸壞分子的威風,使貧雇農得以徹底翻身的一種工具,我們則要求你們在這運動中收集具體材料,總結農民意見,並將這些材料和意見加以分析整理,按時寄到本院來,作為製定真正符合於勞動群眾意見予以修改,就這樣三番兩次地收集意見,集中起來,才能製定出比較適合於廣大群眾的法律。屁股坐在敵人的六法全書上來想為勞動群眾服務的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必須徹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