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2 / 2)

調解可由審判人員直接調解。亦可由法庭指定當事人之鄰居、親友或民眾團體從事調解。由法庭直接調解者,審判人員務須先將案情全部了解,得出是非曲直之所在,複須了解當事人之心理,以及當事人的生活情況,酌定調解方案。耐心說服,獲得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承諾,不可加以強迫和壓抑。如初次調解承諾後,複又翻異者,亦可再次進行調解,法官要耐得煩,忍得氣,態度要莊正誠懇,要苦口婆心,不可存躁急和厭惡的心理,自能得到成功和減少訴訟的效果。無形中替訴訟人民增進福利。以後各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對於應行調解的案件不經過調解程序,進行判決,致令當事人挾氣不服來上級上訴者,上級仍須將原案發回原審機關更行處理,解決問題。不要以為已經判決,即為了事,此點務要注意。

由法庭調解成立之案,法庭須記錄雙方當事人承諾的條件,當場朗誦無訛。由雙方當事人署名蓋章,或指印,存卷。再照此雙方承諾的條件製作調解筆錄,並書明係雙方各自情願並無壓抑強迫字樣,送發雙方當事人收執為據。此項調解成立之案,即可照調解筆錄內容條件執行。如調解實不成立,法庭始得據理判決。

指定當事人鄰居、親友在外調解成立之案,由調解人代寫和解書。亦須將雙方承諾的條件,逐項寫列,並書名係雙方各自情願息訟並無壓抑強迫字樣,由雙方當事人及調解人簽名、蓋章或指印,呈送法庭請求銷案。法庭查核調解內容條件,當事人對於條件內容履行完畢,或有擔保,可能履行而無翻異者,案內被告人如在押時,可問明受害人及調解人意見,予以保釋銷案。和解筆錄格式,隨函附發。

調解是邊區司法政策的新製度,是教育人民服理向善,維持人類和平,增進社會生產,於公於私均有利益。可是在實行當中,法官是要多費心力,多費唇舌,有時比判決還要麻煩,但是我們要貫徹此項政策。我們不要怕難,要耐心設法與人民解決實際問題,不可感情草率判決,逼令敗訴的一方挾氣上訴,增加訟累。今後各審判人員辦案的成績,即以每月案件調解成立的多少,列為政績標準之一。

接到此次指示信後,各審判人員應該好好加以研究,切實體會執行。以期邊區司法達到減少訴訟的目的,同時並將調解的實際情形,有何困難,有何經驗,有何心得,在案件收結月報表之說明欄內填寫,報告本院以便統計研究。編錄各人經驗,印發各司法機關參考。借以相互地交換知識增進技能,使整個的邊區司法工作得以愈加改進。是為至要。

敬禮

李木庵

三十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