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頒布《政務人員交代條例》(1 / 1)

(戰字第690號一九四三年三月九日)

各廳、處、院、會各專員、各縣長:

《陝甘寧邊區政務人員交代條例》業經本府三月一日第四十一次政務會議議決,修正通過,茲特別令頒布,希各級政府機關一致遵照執行為要。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陝甘寧邊區政務人員交代條例

(一九四三年三月頒布)

第一條 凡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機關政務人員前後任交代時,須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下:

一、行政方案、幹部考績、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報告;

二、印章、卷宗、圖書、表冊、簿記及收支憑證;

三、經收各款項之實收、應收、已解、未解數;

四、票照存根,未用票照及類似票照之各種單證;

五、領售及存餘之公債券、糧票、草票、稅票、鹽票及其他票券;

六、公有財產及物品(包括公地、公產、房屋、窯洞、生產自給賬目及器物、武器、馬匹等);

七、經費之實領、實支、應領、未領、賬款及其餘存款項;

八、其他需要交代事項。

第三條 前後任交代時得由其直接上級派員監交。

第四條 移交時卸任人員須將印章、款項移交,清冊等交代後任接收,並須於半月內將移交手續辦理清楚。前任在未取得交代清結證明書前不得私自離去,其因病或上級政府特許者,得由佐理人代辦之。

第五條 款項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據為憑,支出之款以單據為憑;公有財產及物品,以財產目錄,財產增損表及前任交代清冊為憑;其他解款、劃撥款,以解款批回銀行票據以及領款機關仰收為憑。

第六條 後任接到移交清冊時,應即會同監交員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出具交代清潔證明書與前任人員,並會呈上級機關查核。

第七條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之日期銜接。第八條前任因被裁或調任,遇交代不清逾期三月者,得呈請邊區政府依其情節輕重處分之;如涉及司法範圍者,得速請司法機關懲辦之。

第九條 後任人員如故意留難,或延不結報,或發現弊端徇情匿報者,得呈請邊區政府處分之。

第十條 交代清冊如有虛構或漏報情事,前後任均得受行政處分;但以後自行揭發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前項情形如後任或監交人員通同作弊時,得依法懲辦之。

第十二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細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