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農勞動人民互相間的借貸關係及工商業來往的賬款,得依雙方具體情況協商解決之。
(四)幾種特殊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1.乘人急迫指押動產或不動產以高利驢打滾探買等方式所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視立約雙方之成分及目前經濟狀況酌予減免本息及給付物或分期清償之。
2.與四大家族官僚資本有關之機關,合作社,以及鄉村地富分子利用特權非法成立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分別對象確定償還責任,如確屬貧困無力償付者得廢除之。
3.對請求破產的工商業,應盡量設法使其繼續生產與營業,如必須破產拍賣財產償還其多數債權人的債務時首先應照顧雇傭人之工資,其次以債務契約訂立之先後及債權人經濟狀況依次比例清償之。
4.違法債務如販賣煙毒,賭博,出賣寡婦及女子的婚禮包攬壯丁費,及本年六月七日後所發生的銀元銅元借款等,法律不予保障。
5.今後新訂立之債權債務契約,必須用人民幣或實物計算,計息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如使用黃金銀圓銅圓等所訂立的契約關係,均屬違法。
三、城市中的租賃關係處理原則
(一)去逸節禮或欺壓房客等一切不合理的賃規和壞現象。
(二)房東出賃房屋時,應與房客依不同等的房屋訂立公平合理的租金契約,契約成立後,不得任意增加租金而房客應保證按期交付租金。
(三)過去欠租或現房租過高者,得依照雙方具體經濟狀況協議減少或分期償還。(四)房東為收回自己營業或為同一經濟生活之親屬居住,或房客無故拖欠房租在連續三期以上者,得請求房客遷讓,但須有三個月的準備期間。
(五)房客對房屋不用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恢複原狀交還房東,不得未經房東同意徑行轉兌轉租轉借,如有此類行為,出兌出租出借與承兌承租承借雙方均屬違法,在法律上一律無效。
(六)雙方協議成立之契約,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變更或解除之,契約期滿後,一方對契約不願繼續時,一般居住房客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工商業房客應於期滿前一年向對方通知,如在規定期間未先行通知者,則按原租期延長之。
(七)房東出賣出典房屋時,房客有以同一價格承受之優先權,房屋轉讓後,新房東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攆房客,房客得與新房東另訂新約。
(八)房屋修理(指外部修理)除另有約定外,概由房主負責,如有需修理而房東不為或怠於修理時,房客得自行修理,所費得請房東償還或由應付房租內扣除之。
民法物權編
第九一二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第九二三條: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屈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第九二四條: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