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頒布關於土地典當糾紛處理原則(1 / 3)

及關於舊債糾紛處理原則

(戰字第七七五號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高等法院、各專員、各縣長:

近查民間典當回贖與舊債償還方麵,常起糾紛,而各地政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尚缺乏共同原則,其現行辦法中也有不當之處。因此特依據邊區實際情況,並兼顧出典人與典權人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雙方利益,製定《土地典當糾紛處理原則》與《舊債糾紛處理原則》,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遵照本原則並依據具體情況執行之。本文件發至區署為止,並向鄉政府口頭傳達。在執行中如發生困難,須隨時具報本府,以憑審核。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關於土地典當糾紛處理原則

(民國三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公布)

一、典權之處理依下列原則:

(一)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其土地上存在的典當關係皆為有效,出典人得依約回贖。

(二)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其分配以前土地上的典當關係,隨土地分配而消滅,原出典不得回贖。

(三)凡土地分配不徹底的區域,因而發生典當問題的糾紛時,應在便利農民取得土地的原則下,酌情處理之。

二、典當時效的處理,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從民間習慣。

三、在出典人依法回贖典地時,如承典人一方確係自己耕營而又生活貧苦者,得由區鄉政府召集雙方予以調劑,或展期回贖,或回贖一部分,或回贖後仍租給原承典人耕營。若雙方同樣貧苦者,則依契約處理。

四、典地回贖時,如因典價的貨幣折算發生糾紛應按雙方的經濟情況酌情處理之。

五、土地出典人出賣其出典土地時,承典人有承買優先權;如承典承租非屬同一人時,其承買優先權,應視典佃雙方經濟情況具體處理之,出賣人須聲明出賣土地之最後價格於優先權人,盡優先權人承買,如優先權人聲明不願依最後價格承買,才得由他人承買。出賣人不得高抬價格,承買人亦不得故意抑低價格;如出賣人虛價欺騙優先權人時,除優先權仍然存在外,出賣人並應受到違法的處罰。

六、三十二年公布之租佃條例優先權行使時所引起之糾紛,依本原則處理之。

關於舊債糾紛處理原則

(民國三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公布)

一、曾經宣布廢除舊債的區域(不管土地分配徹底與否),不準再行索還。居住於其他區域的債權人不得向居住於上述區域的債務人索取已經宣布廢除的舊債。

二、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抗戰以前舊債(富戶領存公款者不在此例)的償還辦法,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計息標準不得超過一分半。付息已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付息已超過原本二倍者,本利一概免付。

(二)如係指地揭錢者,除按上款規定清理債務外,其所指土地,債權人無處分之權。

(三)如債務人實因天災人禍無力履行契約者,或債權人無其他產業依存款為生。而債務人又比較富裕者,發生糾紛時,得由區鄉政府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處之。

三、舊債償還時,如因貨幣折算發生糾紛,應按債務性質與雙方經濟情況,在照顧貧苦人民利益原則下,酌情處理之。

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區專員公署

關於減租工作指示信

(民國三十二年十月)

秋收已到,各地必須認真執行減租交租,務求貫徹。合理調整租佃關係發展農業生產的政策。現在就本分區執行減租工作指示如下:

一、分區過去曾對土地租佃問題發過一些暫行條例和補充辦法等(如警區當時參議會通過的《減租減息暫行條例》,如去年專署所發《關於減租的補充辦法》)。而去年邊府已有《邊區土地租佃條例草案》頒布,自後,對土地租佃問題一概改照邊府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