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關於典權債權銀幣折算處理辦法由(字第376號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縣市地方法院暨各縣司法處:
查關於土地典權時效問題,因過去無明文之規定,各縣市處理此類案件時曾發生諸多困難,本院曾以第二二號命令規定典權時效及延長典期辦法通令在案,但恐在執行中間隻知機械地引用時效期間之規定,而不知酌量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生活實際情況,對時效期間予以伸縮難免不發生偏向之虞,唯典權時效問題有關土地政策政府將有土地條例統一規定頒發在土地條例,未頒發前遇此類案件應參照中共中央土地政策決定,當地優良習慣,以及雙方當事人之經濟生活實際情形處理。對本院第二二號命令內(甲)項之規定應停止援用。
關於銀元折算辦法,本院已於命令第二二號明白指示,唯當時銀幣與邊幣之比值相差不遠,尚可援引,而在近數月來,銀幣與邊幣之比值相差過巨,此後邊幣市價的動蕩仍難預計,若仍照邊區貨幣兌換,所民定的市價折合邊幣於債務人經濟生活狀況未能適合執行時,自不免發生困難,嗣後處理此項邊幣折合銀幣案件時,應根據政府的政策,當時當地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經濟生活的實際情形,予以酌量折合辦理,不必拘泥兌換市價。查國民政府民法第二一八條“損害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之規定,亦可參考援引作法理之根據。
關於債務糾紛處理問題,邊區政府已有規定,關於邊區土地、房屋、森林、農具、牲畜和債務糾紛問題處理的決定,本院第二二號命令亦曾言及,日後遇有特殊情形,無明文援引者,應隨時具報來院請示。
以上各節除分令外希各遵照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
陝甘寧邊區綏西辦事處對於回贖典產債務中幾個問題處理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
關於回贖典產債務等問題,邊區政府及綏德專署均有條例規定,但是綏西在處理問題中仍然發生一些特殊問題,條例上尚未規定,所以本處召開七次政務會議,決定下列幾條辦法寫成草案,作為各區臨時解決此類問題之參考,同時正呈請邊區政府及綏德專署核示中。
一、回買民國二十九年以前(新政權成立前)之典產,如有典主強製出典人時,所欠租票添寫在典約上以阻止典產之回贖者,應屬無效,出典人得仍以原典價回贖典產。
二、民國二十五年前,所欠租粟,應予免交。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所欠租粟的處理辦法,待上級決定後,再行通知,但典主亦不得以先行清償租粟為借口阻止回贖。
三、民國二十五年以前及二六年至二九年之借糧,亦應依上條辦理。
四、民國三十年以後之典產,應按出典時典價,合成當時糧食數量再以現在糧價將當時糧食數量折合為邊幣回贖之。
五、民國二十九年以後(新政權成立後)必須保證減租也必須保證交租,個別貧苦農民或災難民無力交租者,經鄉政府查實鄉參議會通過後,可予免租。
六、民國三十二年起,凡屬雙方情願之借貸利息,任群眾自行決定,政府不予幹涉(本辦法在未經核準之前僅作解決問題之參考)。
陝甘寧邊區綏西辦事處為徹底執行邊府土地租佃條例草案及補充指示
(民國三十二年一月)
邊區政府最近頒布的土地租佃條例草案給你們寄來,區上留兩冊各鄉發一冊,區級幹部收到後加以討論執行。在鄉長聯席會議上對土地問題的通知向同誌們做一次報告然後討論。
這條例的每一部分都很重要,特別關於第八條第三十三條……問題分析不夠,在今年的執行過程中多少有未盡適當之處,今後應按照該條例施行(今年已分或未分的夥子仍照原來指示執行),現根據綏西具體情形補充以下各點:
一、綏西現今指的夥耘大部分都是指的活租,今後的活租不得與夥耘混淆。
二、為了堅決執行減租、交租政策保障佃權,本年應特別注意條例的第二十一條。如地主要收回土地時,必須是在減租影響了他的生活及抽地不影響佃戶的生活的條件下,政府考慮允準,不得隨意亂抽,否則得嚴行處分。
三、過於貧窮及因無勞動力不得出租出夥的住戶或抗工屬□□□□□□。一般能維持生活的抗工屬們應□□□□□□。
四、民國二十八年以前的欠租一律免除,二十九年以後的欠租□□□□□□無力付交者,可經過區鄉政府考察,提交鄉參議會討論決定少交或免交,所欠部分,地主不能再行索要。
五、民國二十八年以前的欠租如有地主把他寫在典約作為典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