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共中央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2 / 3)

七、政府法令應有兩方麵的規定,不應畸輕畸重,一方麵要規定地主應該普遍地減租減息,不得抗不實行,另一方麵,又要規定農民有交租交息的義務,不得抗不繳納。一方麵要規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仍屬於地主,地主依法有對自己土地出賣、出典、抵押及作其他處置之權,另一方麵,又要規定當地主作這些處置之時,必須顧及農民的生活。一切有關土地及債務的契約的締結,須依雙方自願,契約期滿,任何一方有解約之自由。

八、抗日經費,除赤貧者外,一切階級的人民均須按照累進的原則向政府繳納,不得畸輕畸重,不得抗拒不交。

九、減租減息實行之後,給予了提高農村生產必要的前提,而農業生產是抗日根據地的主要的生產。黨與政府人員必須用最大力量推動發展之,政府應發放大量的農業貸款,以解決農民借貸之困難。

十、農救會的任務,在減租減息之前,主要是協助政府實行減租減息的法令,在減息減租之後,主要的是協助政府調解農村糾紛與發展農業生產,而不是以自己的決定代替政府的法令,不是以農會代替政府,在減租減息之後在調解農村糾紛的任務上,應取仲裁的方式,而不是專斷的方式,在發展農業生產的任務上,應動員所有農救會會員起模範的領導的作用。

十一、既然減租減息與保障農民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是我黨土地政策的第一個方麵,既然各根據地內尚有許多地方並未普遍地、認真地、徹底地實行減租減息,而其原因,不是地主抗日不行,就是黨與政府工作人員采取漠不關心與官僚主義的態度,因此各根據地內黨與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對自己的工作,加以嚴格的檢查,派員下鄉分途巡視各地實行的程度,加以周密的調查研究,全麵地總結各地經驗,發揚正確實行的例子,批評官僚主義的例子。須知發布口號、發布法令與實行口號、實行法令之間,常是存在著很大的距離的,如不嚴懲官僚主義,反對右傾觀點,就無法使口號法令見之實行。

十二、既然交租交息與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是我黨土地政策的第二方麵,既然各根據地曾發生過忽略這一方麵的“左”傾錯誤,而其原因,不是農民不了解我黨的土地政策,就是黨與政府工作人員也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我黨的政策,為了防止今後重複這種錯誤,就必須在黨內,在農民群眾中明確地解釋黨的政策,使他們明白現在我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是與內戰時期的土地政策有根本區別的,使他們不限製於眼前的狹隘的利益,而應把眼前利益與將來利益聯係起來,把局部利益與全部利益聯係起來,必須勸告農民,在實行減租減息與保障農民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的同時,實行交租交息與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正如在減租減息與保障農民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的問題上,必須勸告地主不應該限製於眼前的狹隘的利益,而要顧及將來與全民族的利益,是一樣的。

附件

由於各根據地情況不同,及在一根據地內情況亦有不同者,故關於解決土地問題的具體辦法,不能統一施行整齊劃一的製度,中央在關於土地政策決定內規定了統一施行的原則,而在本附件內則根據此種原則提出具體辦法,以供各地采用,本附件內所列各項,凡與各地實際情況相合者,均應堅決執行之,其有不合情況而須變通辦理者,各地得加以變通,唯須將變通之點報告中央,並取得中央之批準。

一、關於地租及佃權問題

(一)一切尚未實行減租的區域,其租額以減低原租額百分二十五(二五減租)為原則,即照抗戰前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公地、私地、佃租地、夥種地,也不論錢租製、物租製、活租製、定租製,均適用之各種不同形式的夥耘地,不宜一律規定為依地主所得不超過十分之四,或十分之六,應依業佃雙方所出之勞動力、牛力、農具、肥料、種子及其糧食之多寡,按原來租額比例,減低百分之二十五,在遊擊區及敵占點線附近,可比二五減租還少一點,隻減二成,一成五或一成,以能相當發動農民抗日的積極性及團結各階層抗戰為目標。

(二)地租一律於產物收獲後繳納,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預收地租,並不得索取額外報酬。

(三)定租(鐵租),因天災人禍,其收成之全部或大部被毀時,得停付或減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