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
地主回鄉從事耕種,對其土地債務的處理,本政府在去年曾有布告在案,但為時已久,誠恐各界了解不周,茲再重申公布於下:
(一)在已分配了土地的區域,地主回來,鄉村人民應表示歡迎他們來一致抗日,可在該區鄉村公地內分配他以和農民一樣多的土地和房屋。但已沒收了的土地不應還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租債不許再索取。如鄉村公地當地已分配完者,得在他鄉內給以每人應得的份地。
(二)地主回來,與其他群眾一樣受到政府的保護,但須遵守法令,不得有欺壓及損害抗戰之行為,違者依法處辦。
此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