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嚴禁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經驗證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所得的結果,人犯依然不吐實,有的捏造假口供,誣陷好人,有的過後反供,失去法官甚至人民法院的威信,更嚴重的有因誘供、騙供失去政策原則立場等問題在人民中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要嚴格禁止刑訊逼供,須知刑訊逼供是犯法行為。必須全麵調查虛心研究,重視證據,實事求是地進行判決。
經驗證明,不重視證據,粗枝大葉,草率定案會招致嚴重惡果,如岐山祁喜喜被土改工作組龐文俠持槍強奸一案,法院不經調查研究,輕易相信口供,判處祁父祁振江十年徒刑,經複核提出疑點後,詳細調查真相事實才明,方行改判。這也是我們審判工作中的嚴重教訓。乾縣呈核張文生搶劫案,列舉犯罪事實係一九五?年間聯絡匪特搶劫武功黃家河黃文彥,燒死黃之弟及其母,經核提出疑點,命著實調查後,黃文彥家並未被搶,至燒死其母、弟更無此事。這種粗枝大葉不詳細調查即行呈核的嚴重現象,應嚴格糾正。今後工作務須做到下列各點:
(一)調查方法:1.調查前應作出調查提綱或要點。2.在調查地點須首先了解當地社會及各方麵的情況,如群眾覺悟程度、宗派、親族關係及幹部情況等,然後加以分析,從哪方麵調查方能得出可靠材料,否則如盲目地相信反映材料,容易走入偏向。3.注意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具體情況,作出調查筆錄。最好使反映材料者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示慎重便於附卷。4.調查時應向調查對象講明政策,防止發生擴大或縮小以至歪曲事實及偽證。5.調查中發現證物,應即收集繳案。如有些出事場所,需要繪圖時可繪圖附卷。
(二)虛心研究,重視證物。破案證件,調查材料,被告口供,三方麵加以對照分析研究取真去假,認定是非進行判決。像某縣對一個犯人,根本沒逮捕,更談不到審問調查即判處五年徒刑,呈請審核,這是草率定案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今後對於重大案件可試行三人合審,克服輕信口供的舊作風。相反的若對被告口供不以客觀態度分析研究取真去假,而全部不信甚或不經審訊,隻根據反映材料,即行判決,也是錯誤的。
總之,審判工作必須結合群眾路線,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辦案,離開這個原則,就會失掉或不能發揮審判工作的效能。
量刑問題
根據初步檢查,各級法院在量刑上一般的尚正確,但亦有偏差不少,其主要的是:簡單粗糙、觀點不明、掌握政策不穩、畸重畸輕。如三原鄧仰之案,該犯雖曾參加特工,但於抗戰前已脫離關係,嗣後雖曾任偽職,而無顯著罪惡,且於一九三六年後思想轉變,在綏德、蒲城、渭南等地掩護我地下工作同誌,並於耀縣幫助烏營長起義,解放後自動交出匪特名單及槍支線索,證明鄧犯並非堅決反革命,而原縣判處死刑,省院審批釋放,僅給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又如禮泉縣慣匪張方才一案,該犯從一九四六年起在解放前搶劫九次,因搶劫燒傷事主二人,並殺害嶽母,解放後搶劫三次,燒傷事主一人,逮捕後藏槍不交,企圖繼續作惡,原縣僅處徒刑八年,本院改處死刑。從上兩案可以看出政策觀點不明掌握不穩、畸重畸輕的嚴重現象,類似者尚有。其次簡單粗糙,如勉縣王清林與陳七娃妹通奸案,陳七娃與其堂兄陳明慶同謀(尚有懷疑)殺害王清林,被王清林知覺逃跑,該縣六區花寺鄉府即將陳七娃、陳明慶及另外三個人逮捕吊打,背壓石頭,“坐軟板凳”、“猴兒抱桃”等方式刑訊,認定將王清林殺害,屈打成招並送縣法院時,命他不許反供。該縣法院收案後,不加分析研究調查認識口供的真偽,就以殺人罪即行判決,屈押了一年多,直至王清林回家始釋放,這是特別嚴重的簡單粗糙的官僚主義作風。基此提出今後應注意的幾點意見:
一、區別案件性質:首先應區別反革命案和一般刑事案,並視其對國家社會危害性大小,決定其量刑的輕重,且須與當前任務緊密結合,如我們的任務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護經濟建設。因此,對於企圖顛覆人民政權的反革命案和破壞經濟建設的貪汙及違法販毒等罪犯須對情節嚴重的依條例從重懲處。大力開展解放婦女運動,對嚴重虐待、殺害婦女的罪犯亦須嚴懲處。在婚姻糾紛訴訟中一方傷害他方者,不能單純的以傷害罪論處,須與對抗政策法令合並重處。
二、一般的量刑應根據:犯罪的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犯人的社會出身以及犯罪後的表現態度,主動或被動以及危害程度大小。量刑輕重必須綜合分析這些條件遵照政策法令才能得恰如其分地處分,否則就會產生畸重畸輕之弊。
§§五、民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