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令邊區高等法院將最高徒刑由五年改為十年(1 / 1)

(戰字第237號一九四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廳處會長官及各專員縣長:

查邊區最高徒刑原為五年,為適應五一施政綱領公布後之政治需要,現經邊區政府第十三次政務會議決定:

“邊區之最高徒刑定為十年。因為有許多案子如判死刑殊覺太重,有失寬大之意,但如判刑五年又嫌太輕,影響人權財權之保障,故改定最高判刑為十年”。複經邊區參議會常駐會第五次常(務)會通過在案,除命令高等法院遵照外,希即知照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