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布告事,自盧溝橋事變以來,我全國全民族力量,在中央政府與蔣委員長領導之下,堅決抗戰,前線將士,犧牲流血,各黨各派,精誠團結,各界人民,協力救亡,這是中華民族的光明大道,抗日勝利的堅強保障,凡屬國人,必須循此前進。我陝甘寧邊區,為中華民國之組成部分,服從中央領導,努力救亡事業,凡所實施,光明正大,艱苦奮鬥,不敢告勞,全國人民,交口稱譽,本府本處,亦唯有激勵全區民眾,繼續努力,以求貫徹,不許一人不盡其職,一事不利救亡。乃近查邊區境內,竟有不顧大局之徒,利用各種方式,或強迫農民交還已經分得之土地房屋,或強迫欠戶交還已經廢除之債務,或強迫人民改變已經建立之民主製度,或破壞已經建立之軍事,經濟文化和民眾團體的組織,甚至充當暗探,聯絡土匪,煽動部隊嘩變,實行測繪地圖,秘密調查情況,公開進行反對邊區政府之宣傳等等。查上述種種行為,顯係違反團結抗日之基本原則,違反邊區人民公意,企圖製造內部糾紛,挑撥階級鬥爭,以遂其破壞統一戰線破壞人民利益,破壞邊區政府的威信,增加抗日動員的困難,造成人民對於最高統帥及中央政府的懷疑。察其原因,不外有少數頑固分子,不顧民眾國家利益,恣意妄為。甚有為日寇所利用,假借名義,作為掩護其陰謀活動的工具。數月以來,各縣人民紛紛報告,請求製止,日必數起,應接不暇。本府本處為增強抗日力量,鞏固抗日後方,保護人民利益起見,對於上述行為,不得不實行取締,合亟明白布告如次:
一、凡在國內和平開始時,屬於邊區管轄地域內,一切已經分配過之土地房屋及已經廢除過之債務,本府本處當保護人民既得利益,不準擅自變更。
二、凡在國內和平開始時已經建立及在其後按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原則實行改進與發展之軍事、政治、經濟、文化及民眾團體等組織,本府本處當保護其活動,促進其發展,製止一切陰謀破壞之行為。
三、凡屬有利抗日救國之事業,本府本處在堅決執行中央抗戰建國綱領之原則下,無不樂予推行,對於善意協助之各界人士,一律表示歡迎。但凡未經本府或本處同意並取得本府或本處之證明文件,而從外麵進入邊區境內停留活動之人,不論其活動事務屬於何項,一律禁止,以防假冒而杜奸究。
四、當此抗戰緊張期間,凡在邊區境內從事陰謀破壞,或故意搗亂,或勾引煽惑,或暗探軍情之分子,準許人民告發,證據確實者準許就地逮捕,一經訊實,一律嚴懲不貸。
上列四條,全邊區軍民人等,一律遵照,不得違背。倘有不法之徒,膽敢陰謀搗亂,本府本處言出法隨,勿謂言之不預。切切此布。
主席 林伯渠
主任 肖勁光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