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壹號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高等分庭兼庭長、各縣司法處兼處長:
查處理命案,案內有關之證物與證言,對案情真偽、量刑輕重,均極重要。對案件發生之原因,及其影響與教育意義,亦有關係。以上各點均與審核定案有關。因此在處理命案過程,凡與該案有關之材料不論物證、人證,均須收集,並須訊證確實,彙集具報,以便核定。否則公文往還,徒費時間。如新寧縣閆占海以酒醉花藥暗給被害人張新興服後,乘其昏迷之際,劫財殺害一案。該縣於本年三月十八日具報時,僅附抄口供一份,請核定閆占海犯以死刑。經調材料後,五月八日寄來判決書、布告、審訊筆錄各一件;經再批調查或訊證具報後,七月十七日寄來該案經過情形之報告一件。凡經本院審核及邊府複核之批駁,而曆次呈覆,對案內有關之人證、物證,在收集或調查訊問方麵,均仍不夠。最近邊府批字第六?九號批答,批令調查該案之事項人證,尚有四宗,且關重要。除分令該縣詳切查明或訊證確實具覆外,合亟通令所屬對於處理命案,務須注意收集案內有關事項之證物或訊取證人之證言為要。
此令!
院長 馬錫五
副院長 喬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