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陝甘寧邊區刑事訴訟條例參考材料(2 / 2)

一、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二、因追緝現行犯或逮捕脫逃犯者;

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危迫者。

第四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第五條 郵電或電報機關或電務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該機關負責人扣押之。

一、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

第六條 扣押由審判人員親自實施者,可不用搜索票,如命司法警察或公安警察扣押者,須持搜索票執行。

第七條 被扣押之物,應製作收據,詳記物之名目,付於所有人或持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幟,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並得命人看守。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得沒收之扣押物,如不便保管或有喪失危損之虞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

扣押物無再留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發還原主,如係贓物,尚無第三人主張議權者,應發還被害人。

第八條 因搜索或扣押,得開起鎖扁封緘或派人看守,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夜間不得搜索,但有危迫情形或得經居住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屋宅之搜索,應命住居人或鄰居人在場。

第四 勘驗

第一條 法院因明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勘驗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履勘犯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之住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剖解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勘驗,應作勘驗筆錄,必要時,得繪圖攝影。

第二條 行勘察時,得命證人及鑒定人到場。

第三條 勘驗或剖解屍體,須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剖解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填具屍格。

因檢或剖解屍體,得開棺及發掘墳墓,允許其死者配偶或其家屬鄰裏在場。

第四條 遇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法院,應速為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與偵查。

第五條 勘驗得囑托其他管轄地內之司法機關為之。

第六條 驗傷應驗明受傷部位之深淺、大小、長短、顏色及腫瘦形狀,有無損骨,填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