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著檢討和改進邊區之司法工作,特組織邊區司法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由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召集之。
第三條 本會議每年開會一次。
第四條 本會議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庭長、推事、檢察員、秘書、書記長及各科科長。
二、地方法院院長、庭長及主任檢察員。
三、各縣司法裁判員。
四、保安處處長。
五、延安市公安局局長。
六、八路軍後方軍法處處長。
七、八路軍鋤奸部部長。
八、中國新法學會代表。
九、延安各學院法律學係代表。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邊區參議會議長及邊區政府主席出席指導。
第六條 本會議由大會選舉主席團三人主持之。
第七條 本會議由大會組織秘書處管理一切內務。
第八條 本會議之決議案得彙呈邊區參議會及邊區政府采擇施行。
第九條 本會議之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經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