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陝甘寧邊區司法會議組織條例草案(1 / 1)

第一條 為著檢討和改進邊區之司法工作,特組織邊區司法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由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召集之。

第三條 本會議每年開會一次。

第四條 本會議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庭長、推事、檢察員、秘書、書記長及各科科長。

二、地方法院院長、庭長及主任檢察員。

三、各縣司法裁判員。

四、保安處處長。

五、延安市公安局局長。

六、八路軍後方軍法處處長。

七、八路軍鋤奸部部長。

八、中國新法學會代表。

九、延安各學院法律學係代表。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邊區參議會議長及邊區政府主席出席指導。

第六條 本會議由大會選舉主席團三人主持之。

第七條 本會議由大會組織秘書處管理一切內務。

第八條 本會議之決議案得彙呈邊區參議會及邊區政府采擇施行。

第九條 本會議之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經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