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組織條例(1 / 1)

第一條 本會依邊區實際情況,根據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第十八條人民有按級上訴權之規定而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五人,推定一人為委員長,一人為副委員長。設秘書長一人,承委員長副委員長之命掌理關於本會訴訟文件之草擬並保管印信事宜。設秘書一人,書記官一人至二人。

第三條 委員長、副委員長由邊區政府主席、副主席兼任。其餘委員,由政務會議在政府委員中聘任之。秘書長及秘書,由委員會提出政務會議通過委任。書記官由委員會委任之。

第四條 委員長、副委員長之任期與政府主席、副主席之任期同。其餘委員任期三年,期滿依前條之規定改聘,但得連聘連任。

第五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及第二審判之刑事上訴案件,及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之民事上訴案件。

二、受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婚姻案件;

四、死刑複核案件;

五、法令解釋。

第六條 本會定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七條 依第五條各款規定,須經委員會討論通過;但刑事案件徒刑在五年以下,民事案件訴訟標的物,其契約成立於民國三十年一月以前,價格在法幣二千元以下者,三十年一月以後成立契約,價格在邊幣一萬元以下者,得由委員長、副委員負責處理。

第八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辦理案件時,由副委員長負責處理。

第九條 委員長、副委員長負責處理之案件,開會時應向全體委員報告。

第十條 本條例於法院組織法頒布後失其效力。

第十一條 本條例經政務會議通過谘請邊區參議會備案,邊區政府頒布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