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2 / 3)

二、關於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證人之傳訊及證物之檢查事項;

四、關於案件之批答事項;

五、關於案件之判決及撰擬判決書。

第五章 書記室

第十八條 高等法院書記室設書記長及書記員,服從法院院長之領導執行其職務。

第十九條 書記員於法院開庭審判時執行職務者,服從審判員之指揮。

第二十條 書記員隨從檢察處或法庭執行職務者,應服從檢察長或庭長指揮。

第二十一條 書記室在書記長指揮監督下,執行之職務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員任免之登記;

二、案件之收發、登記、分配與保管;

三、撰擬繕寫文稿;

四、編製報告及統計;

五、掌理記錄;

六、典守印信;

七、保管證物;

八、管理圖書。

第六章 看守所

第二十二條 高等法院看守所設所長及看守員,服從法院院長之領導執行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高等法院看守所設武裝警衛隊。

第二十四條 看守所在所長指揮監督下執行之職務如下:

一、人犯之收押、檢查、點驗及看管;

二、登記及保管人犯之財物;

三、計劃及實施人犯之教育;

四、組織及分配人犯之工作或勞動;

五、考查人犯之活動;

六、登記人犯之出入。

第二十五條 被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羈押於看守所者,準用監獄法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規則另定之。

第七章 總務科

第二十七條 高等法院總務科設科長及科員,服從法院院長之領導,執行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總務科在科長指揮監督下執行之職務如下:

一、會計事項;

二、庶務事項;

三、生產事項;

四、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修改之權屬於邊區參議會,解釋之權屬於邊區政府。

第三十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公布《陝甘寧邊區民眾鋤奸委員會組織條例》

(戰字第2號民國二十八年三月五日)

茲製定《陝甘寧邊區民眾鋤奸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二十六年十月頒布之《陝甘寧邊區鋤奸委員會組織條例》應予作廢。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陝甘寧邊區民眾鋤奸委員會組織條例

甲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為組織民眾,實行肅清漢奸、敵探、土匪以及一切企圖破壞抗戰建國,破壞邊區政權和人民利益之陰謀活動,而製定之。

第二條 確定民眾鋤奸委員會為人民自願協助政府進行鋤奸保衛工作之民眾抗日團體。

乙組織

第三條 民眾鋤奸委員會以鄉(市同)為單位組織之,直接受鄉政府之管轄(市同)。但工作上由保安處係統指揮之。

第四條 民眾鋤奸委員會以鄉一級(市同)之工會、農會、婦女聯合會、自衛軍和少先隊等團體,各推選出代表一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