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哈貝馬斯對話倫理學的基本旨趣(2 / 3)

說對話倫理學是廣義的對話哲學,一方麵是因為哈貝馬斯對話倫理學的學理建構的理論基地在其所創建的以自由討論、對話溝通、平等協商為旨趣的社會哲學(交往哲學)中,換言之,其對話倫理學實質是交往理論在社會實踐領域的一種擴展,即他通過對話倫理學的建構以完成其交往理論的論證過程,從而把交往理性或交往合理性(Rationalitt)從理論層麵擴展至實踐層麵,以完成其在哲學上所進行的從獨白到對話的“範式轉換”(Paradigmenwechsel)的根本性變革,以及在理論層麵完成哲學作為“社會的合理化的理論中介”之重要使命的基本論證。而交往理論、交往理性中的一個核心要素無疑就是交往,雖然哈貝馬斯有時視交往為亞裏士多德意義上的實踐,但多數場合把它視為人與人之間的語言交流與對話,以及視“對話”為交往的分析原型。另一方麵則是因為哈貝馬斯的對話倫理學開顯出了一種並不規定任何實質道德內容,而隻規約達成實踐問題的一致程序,即實踐對話的原則。更為難能可貴的是,他還把對話倫理學所開顯的這種以共識取向為基本旨趣的對話原則貫徹運用於法哲學、政治哲學與文化哲學領域。從而揭示了這樣一些基本事實:一是有效的法律(法律的正當性)規範並非從屬於永恒的道德律,也並非建立在某種追求善的價值體係之上,而是依憑論辯合理性和通過對話原則加以建構起來的,隻有立足於主體間性的對話,法律才能獲得其程序性的規範內涵;二是我們應該把商議的民主政治視做揚棄傳統政治哲學中的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這兩種民主模式的對峙的第三種規範模式。三是我們應該立足於文化間性,以文明對話的方式超越東西方中心論,從而讓各種文化樣態在對話中建構、揚棄、達成共識與走向共在。

總之,對話倫理學是哈貝馬斯試圖用現代語言哲學來改造傳統意識哲學所致的一個伴生物,也是他在現代社會多元價值並立衝突、現實利益與文化衝突日趨嚴重的態勢下,嚐試以一種建基於論辯合理性之上的交往行為理論,來實現哲學在現實實踐領域中從“個體的獨白式反思”到“主體間的對話式交往”的範式轉換所作出的一個理論嚐試。為此,他特別注重語言學轉向的理論意義與社會意義,並始終把這些意義與我們生存的現實境遇中的諸多問題關聯起來,從而使哲學在維持其反思的合理性的同時,又能通過語用學的角度和對話倫理學的基本構架來重構溝通的可能性和批判現代性。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哈貝馬斯的對話倫理學也被人們視為“現代社會的政治哲學的最新理解”。高宣揚,哈伯瑪斯論[M],台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1:407.

二、哈貝馬斯對話倫理學的基本旨趣:超越“是”與“應當”之緊張

眾所周知,“是”(Sein,being)與“應當”(Sollen,ought)(“事實”與“價值”)的區分可追溯至英國哲學家休謨。不過,在休謨那裏,“是”與“應當”二者之間並不是一種對話的關係,而是一種對峙緊張的關係,用其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從“是”推不出“應當”來。休謨的這一論斷成為道德非認知主義、非理性主義的重要的認識論根源。對此,哈貝馬斯這樣說道,“自休謨(Hume)以來,實然(Sein)與應然(Sollen)、事實(Tatsache)與價值(Wert)之間的二元關係已經被徹底澄清。這種二元論認為,根據描述命題或陳述命題,不可能在邏輯上推演出命令命題或價值判斷。在分析哲學中,這是用非認知主義態度處理實踐問題的出發點。我們可以以此來區分開經驗論與決定論這兩條論證路線。經驗論和決定論都趨向於認為,道德爭執歸根結底不能用理性來解決,因為能讓我們推導出道德命題的價值前提是非理性的。”哈貝馬斯,合法化危機[M],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34.

我們知道,從是、事實判斷、描述性命題、事實命題[哈貝馬斯用的是“斷言性命題”(assertoric statement)]推不出應當、價值命題、價值判斷、應然性命題、規範性命題,似乎業已成為學界的不易之論,這一點尤為突出地表現於語言哲學的倫理傳統之中,諸如,摩爾旨在強調事實與價值二者之間的差異性的“自然主義的謬誤”批判,以艾耶爾為代表的情感主義者對事實與價值所做的徹底割裂、極端二分(在他們的視域中,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鴻溝無法逾越,因為事實屬於經驗世界、邏輯世界,而價值世界屬於主觀精神世界、情感世界,事實可用經驗與邏輯分析的方法予以證實,而價值則是一種遊離於經驗與邏輯分析方法之外和無法進行證實的神秘之物),黑爾所強調的“僅僅從是中是引申不出應該的”(no ought follows merely from is),可以說都是“是”和“應當”緊張關係的別樣回應。

不過,這種事實與價值是與應當徹底割裂、極端二分以致二者緊張對峙的做法從一開始就遭致諸多批評與質疑,代之而起的一個趨勢是人們逐漸放棄事實與價值之間的極端二分,消解二者之間的緊張對峙。諸如,塞爾(John Roger Searle)以言語行為理論,通過一種純語言學的方法對從事實推出價值的問題作了積極的嚐試,他於1964年發表的一篇題為《如何從“是”推出“應當”》(How to Derive“Ought”from“Is”)一文,業已成為現代西方語言哲學倫理學中有關事實與價值(是與應當)之辯的一個不可忽視的環節。無獨有偶,美國著名哲學家普特南(Hillary Putnam)也試圖終結事實與價值的二分,其於2002年出版的《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崩潰》(The Collapse of the Fact/Value Dichotomy)一書的書名就表明了這一旨趣。在《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崩潰》一書中,普特南係統地追溯了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曆史,並試圖借當代西方著名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的經濟倫理學所主張的“經濟福利評價總是與倫理評價交織在一起、倫理學可以與經濟學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觀點來證明事實與價值之間的糾纏與關聯。希拉裏·普特南,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崩潰[M],應奇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77.另外,從整個西方哲學史的角度看,把“事實”(“是”)的問題看得比“價值”(“應當”)的問題更重要隻是近代西方哲學的傳統,但是這個傳統實際上一直受到基督教傳統的抵製,最初表現在帕斯卡、狄爾泰、謝林、叔本華、克爾凱郭爾、尼采等人身上,20世紀以來的現象學、存在主義、解釋學乃至美國的實用主義與新實用主義都反對將事實和價值割裂開來。成中英,知識與價值——和諧、真理與正義之探索[M],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序:1—2.

在“是”與“應當”、“斷言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的關係上,哈貝馬斯的總體致思取向應該說與塞爾和普特南基本一致,但是卻又保留了自身的特點,那就是其一方麵在“是”與“應當”、“斷言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之間建立一種類比關係,從而超越二者之間的緊張對立,另一方麵又以道德規範具有一種“似真性”這一新的理論基調對道德認知主義加以堅守,或者說,實現道德認知主義在當代的回歸。在哈貝馬斯看來,“斷言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當然有區分,忽視這種區分,將會導致嚴重的後果,二者的區分主要表現在:

其一,二者具有不同的有效性。在“陳述性的言語行為”(constative speech acts)中加以使用的“斷言性命題”是對客觀自然世界的事實的一種陳述,而在“調節性的言語行為”(regulative speech acts)中加以使用的“規範性命題”是對社會世界的規範的一種陳述,或者說,“斷言性命題”與事實(facts)相關,而“規範性命題”與合法性秩序化了的人際關係(legitimately ordere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相關。這種本源上的迥異,決定了二者所具有的有效性的差別,前者所對應的是真理有效性(事實有效性),而後者所對應的是正當有效性(應然有效性)。